自由開講》從台灣通姦除罪化 看大馬「非自然性行為法」的人權倒退

◎ 郭昌益

在民主法治社會裡,國家權力必須有所邊界。其中最不可逾越的,便是公民的身體自主與私領域自由。臺灣在2020年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正是以此為核心:刑罰不應成為道德審判的工具,更不該介入成年人之間自主且私密的性行為。這場歷時數十年的法改革,是臺灣在性自主、人權保障與憲政限權上的集體進步。然而,當台灣邁向更自由的社會,同一片亞洲天空下的馬來西亞,卻因近期警方援引殖民時代遺緒的《刑法》377A/377B條「非自然性行為法」,大規模掃蕩同志聚會,再次引爆人權警訊。

台灣廢除通姦罪,是憲政人權的推進,而非道德的崩壞。圖為台灣同志遊行。(資料照)台灣廢除通姦罪,是憲政人權的推進,而非道德的崩壞。圖為台灣同志遊行。(資料照)

臺灣通姦罪之所以被宣告違憲,核心理由在於:國家的刑罰權僅能處理「公共危害」,而不能強行規範「私人忠誠」。大法官指出,通姦罪對性自主的侵害不成比例,刑法不該成為維繫婚姻的工具。若婚姻關係破裂,救濟應交由民事機制處理,而非以刑罰羞辱、追捕、甚至監禁個人。通姦罪的存在不僅放大婚姻衝突,也造成國家權力直接介入個人身體,形成對女性特別不利的結構性壓迫。因此,廢除通姦罪是憲政人權的推進,而非道德的崩壞。

反觀馬來西亞。警方依據19世紀英殖民的古老法條突襲私人聚會,雖然從馬國憲法的結構來看並不「違憲」,但卻深刻違反人權普世價值。馬國憲法並未將性傾向列入平等保障,也未建立如臺灣般的「最小侵害」「比例原則」的審查標準,使得國家能以刑罰介入最私密的性行為。其後果不僅是自由的壓縮,更是一種選擇性執法,賦予警方裁量空間,形成對同志社群的制度性污名化。

值得注意的是,馬國並非沒有改革聲音。從非政府組織到年輕世代,皆呼籲廢除殖民法遺毒。然而,宗教政治結構使政府難以推動制度性變革。在此背景下,灣的經驗更顯重要:一個社會的成熟,不在於擁有多少刑罰,而在於願意撤回多少過度的國家權力。

馬來西亞警方突襲私人聚會,以刑罰介入最私密的性行為,違反人權普世價值。圖為示意圖。(路透檔案照)馬來西亞警方突襲私人聚會,以刑罰介入最私密的性行為,違反人權普世價值。圖為示意圖。(路透檔案照)

灣今天已能公開談論性自主、性傾向,也已意識到刑法不該成為保障婚姻或維護道德的手段。這並非灣文化比他國更「開放」,而是憲政民主的自然進程。當一個社會尊重差異,承認每個人擁有自由選擇親密關係的權利時,公民的尊嚴才真正獲得保障。

馬來西亞的清查行動提醒我們:自由不是一旦獲得就永遠存在。台灣的進步是許多代人的努力,而同樣的論辯——「國家是否應介入私人性行為」——依然是全亞洲人權的重要戰場。

灣在通姦除罪化後,更應以自身經驗向世界示範:民主的成熟,必須從退出人民的臥室開始。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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