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中藥產業轉型 有助健康臺灣

◎ 黃世勳

近日,又有媒體報導傳統中藥行逐漸沒落,恐將於15年後消失,然而隨著社會經濟變遷,產業轉型或是沒落皆包含許多因素,如臺灣過往也曾以製造業聞名全球,現今則以高科技產業聞名,過往的許多業者有轉型者、亦有不復存在者,而這樣的轉變對整體社會經濟而言,亦不見得全然是壞事。

有媒體報導傳統中藥行逐漸沒落,恐將於15年後消失。 (資料照)有媒體報導傳統中藥行逐漸沒落,恐將於15年後消失。 (資料照)

中、西藥,係人為之分類,實際上藥品一旦進入人體,無分中西藥,都將對人體產生作用,許多國人總以為中藥藥性溫和,可以經常服用,甚至認為即使沒有疾病也可作為保健強身,實際上若無醫師、藥事人員協助、自行胡亂服用藥物是非常危險的,如實務上便有將當歸與血壓藥一同服用,導致血壓過低的案例。

因此,我國在1993年《藥事法》全文修正之初,便確立無分中西藥,皆應由藥事人員協助調劑、指導之政策,《藥事法》第28條第2項明定:「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一項)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第二項)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等語,由此可確立無論中西藥,皆應由專任藥師管理或監製,中藥並為專業藥事人員(包含藥師與中醫師)之法定執業範疇。

當時為兼顧早年從事中藥販賣人員之工作權益,避免過大衝擊,《藥事法》訂定103條規定,做為中藥販賣業者之「日落條款」,原意僅為保障《藥事法》1993年全文修正前已經營中藥販賣業者之工作權,然而該條其後爭議不斷,經1998年再次修正放寬,其後甚至衍生今年衛生福利部違法擴大解釋之爭議。

衛福部今年3月18日公告藥事法第103條解釋令,引發藥師公會全聯會於4月號召上百名藥師齊聚衛福部大門訴求撤回318違法解釋令。(資料照)衛福部今年3月18日公告藥事法第103條解釋令,引發藥師公會全聯會於4月號召上百名藥師齊聚衛福部大門訴求撤回318違法解釋令。(資料照)

藥師身為理解藥品知識及機轉的專業人士,也是最貼近國人生活的醫藥專業人員,中藥行家數下降的同時,兼營中藥調劑、零售之藥局也逐年增加,已由2011年的3,071家增加至2024年的5,247家,中藥販賣業由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者,亦由969家增加至1,392家,顯見無論是販賣或藥事服務,藥事人員皆踴躍進入中藥產業。

產業本會隨著社會經濟情勢變遷,如臺灣亦由農業社會、工業社會邁入如今以高科技產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傳統中藥行的凋零,代表的是中藥產業的變遷及轉型,然而,若能由專業藥事人員接手,為國人中西藥用藥安全進行把關,對健康臺灣的目標應是利大於弊。

(作者為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藥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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