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正視國安危機 烏克蘭與台灣軍審機制轉型的回顧及差異

◎ 劉育偉

2025年3月政府隨著兩岸局勢愈趨緊張,拋出修法恢復軍事審判之議題;在野黨則提出「是否同意效法烏克蘭實施軍事戒嚴,恢復軍事審判」公投之提案;烏俄衝突事件發生迄今已3年有餘,確實於近年成為國際法、軍事行動法制、人權議題關注之焦點;但也不禁令人好奇烏克蘭戰時軍法制度之運作,對於適值軍事審判制度恢復的議題再度掀起,其帶來哪些可資借鑑的啟示。

2022年因俄羅斯侵略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隨後向國民頒布戒嚴令。(資料照,圖擷自CNN、路透、美聯社,本報合成)2022年因俄羅斯侵略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隨後向國民頒布戒嚴令。(資料照,圖擷自CNN、路透、美聯社,本報合成)

事實上,烏國與臺灣在歷史發展及軍法制度設計上雖有不同脈絡,但所面臨之挑戰核心相似,即如何在維持軍事紀律及確保審判獨立、公正審判之間拔河,並接受在民主化衝擊及國際人權基準之框架下進行調適?因此,茲以二國軍法制度之轉型進行比較後發現,在制度及組織架構方面,烏國前於1993至2010年設有軍事法院,屬於普通司法體系之一環,但因不符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對審判獨立之要求而遭廢止。

自2014年後,烏國東部武裝衝突升溫,倡議恢復軍事法院,以應對軍紀鬆散及犯罪增加問題,但該國仍有諸多質疑而卻步;相較臺灣於2013年洪仲丘事件後掀起社會反彈,改革凍結常設軍事法院,使平時軍人犯罪移付普通法院審理,皆顯示軍事司法逐步朝向「平民化」(civilianisation)之趨勢。

其次,在審判獨立及公正性方面,烏國與臺灣皆呈現軍事法院預算及行政資源等由國防部提供,導致社會質疑其獨立審判之公正性,歐洲人權法院指出,軍法官不應受制於軍中指揮鏈,此為二國在軍法建置過程中倍受爭議之疑,臺灣迄今依然未解。

2013年義務役士官洪仲丘遭長官虐死案,引爆民間「白衫軍運動」,進而促成「軍事審判法」修法。(資料照)2013年義務役士官洪仲丘遭長官虐死案,引爆民間「白衫軍運動」,進而促成「軍事審判法」修法。(資料照)

在審判權歸屬方面,烏國曾思考受制於戰爭環境,審判權範圍除軍人犯軍事犯罪之案件外,擴及非軍人觸犯軍事犯罪之類型(涉及戰時平民就審問題),然此部臺灣更為嚴格,即便非現役軍人於戰時犯軍刑法第2條所列之罪,程序上依然由普通法院審判。

在偵查機制上,烏國軍事檢察機關雖於2012年裁撤,但於2014年恢復,並思考設立軍事警察,受其指揮以強化軍偵量能;臺灣軍法亦多次倡議恢復軍事檢察制度但未果,具軍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也協助調查軍中案件,形成與民間司法緊密銜接的架構。

綜觀二國經驗,烏國在武力環伺之環境下,仍在「是否恢復軍事法院」間拉鋸,國際人權基準及審判獨立原則迫使改革受到牽制,此點我國亦面臨相同之掙扎,但在軍事檢察體系之復原,烏國進展已提前於我國;近年,政府基於國安需要,主張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除審判權範圍令人關注外,未來仍然將面臨與烏國相同之審判獨立議題之核心關卡;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民主浪潮下,使人民重拾對軍法制度之信心,更是無可迴避之挑戰。

參考資料來源:Mindia Vashakmadze, ‘Military Justice in Ukraine: A Guidance
Note’ (DCAF: 2018).

(作者為大學教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
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