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用路人
近日遇到一案例,行人於夜間在新北市一處路口,於綠燈後開始穿行馬路,遇左方汽車高速闖越紅燈,幸因行人提前聽到遠方汽車加速聲,轉頭瞥見有車燈快速接近,快速跑向分隔島,該車從行人後方擦身而過,方才避免造成傷亡。
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於綠燈後開始穿行馬路,若遇左方汽車高速闖越紅燈非常危險。示意圖。(資料照)
撇開個案不談,近年台灣多起道路事故影像顯示,高速闖越紅燈是都市交通中的重大威脅。一般的闖紅燈固然會干擾交通秩序,但當行為者以時速七、八十公里甚至更高的速度衝入路口,其公共危險性遠非普通違規可比;此類行為往往使綠燈通行的車輛與行人完全失去反應時間,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死傷。這種高度危險的交通暴力行為,理當被視為獨立於一般闖紅燈之外的重大違規,並應有更積極的執法手段。
目前台灣在行政法規上,將高速闖紅燈與一般闖紅燈混為一談,使得警方在沒有事故、沒有外部蒐證者的情況下,難以主動調閱公共監視器舉發違規;這種制度上的限制,使得極端危險的行為得以在監視器前堂而皇之地發生,但卻無法依法追究。高速闖紅燈的本質是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挑戰,它不僅危害個別路人,更讓整個交通承受不可接受的不確定性,執法體系理應正視其獨特性。
在公共危險性明顯高於一般違規的情況下,調用路口監視器主動舉發高速闖紅燈是必要。其理由首先在於風險不可逆:以高動能衝入路口者會使事故的時間尺度縮短到毫秒等級,使受害者幾乎沒有迴避可能;其次,受害者往往無力自行蒐證。多數高速闖紅燈的事故即便未造成碰撞,併行車輛與行人也難在瞬息之間取得證據,政府若要求民眾自行負擔蒐證責任,實際上等於讓此類高風險行為絕大部分無法被偵測,造成更多心存僥倖的黑數;第三,高速闖紅燈的監視器調閱屬公共利益,符合必要性與比例性,且遠低於刑案調閱的侵害程度,並無逾越隱私之虞。
更重要的是,現代科技完全能使此事自動化,不需大量人工介入。以AI影像辨識結合車牌辨識(LPR)與速度估測技術,可以自動判定車輛是否在明確停車線前未減速且高速闖越,並可依路口限速與紅燈時間自動分類違規程度;世界多國早已使用自動化闖紅燈監測設備,台灣本身亦具備足夠技術能力與監視器網絡密度。透過自動化系統,警方不需人工逐筆審查,可將最危險的交通行為即時蒐證並舉發,既能減輕人力負擔,也能大幅提升道路安全。
科技執法兼具取締超速、闖紅燈、未禮讓行人,搭配AI車牌辨識系統進行舉證告發。(資料照,彰化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總而言之,高速闖紅燈具有高度社會風險,其潛在危害遠超一般闖紅燈,應被視為可主動調閱公共監視器並自動化偵測的重大違規;同時若能透過科技手段即時偵測與舉發,將能有效遏止此類造成重大死傷的交通暴力行為,讓台灣的道路更接近安全與文明的標準。
(作者為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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