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錫惠
前陸軍退役中將高安國被中共吸收充當共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高院依法判刑七年六月;高檢署立即提起上訴,主張應判十年以上重刑。(資料照)
陸軍退役中將高安國案,是台灣史上層級最高、危害最深的共諜滲透事件之一。高安國不僅接受中共指揮,還草擬「反獨促統聯軍」與「永福計畫」,企圖在解放軍封鎖台灣時擔任島內「內應」,攻擊政府機關、成立臨時政權、配合侵略。這已不是理念或言論,而是協助敵國發動戰爭的具體行為。
日前,高等法院以「發展未遂」為理由,僅判七年六月。高檢署立即提起上訴,主張應判十年以上重刑,並指摘高院判決違背法令。高檢的上訴,正凸顯台灣司法體系內部對「國安犯罪應否加重」的重大分歧,也提醒社會:我們是否已準備好用法律捍衛國家安全?
高安國自2023年起多次赴中,與中共黨政軍人員直接會面,接受指示與金援,並企圖吸收現役軍人、建立「戰時內應網絡」。依《國安法》第2、3條,只要「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並受其指揮,即屬重罪,無須等到行動成功。叛國的本質在於意圖與行為本身,而非是否「成功完成任務」。然而,一審與二審的量刑邏輯卻仍停留在傳統刑法思維,忽略滲透戰的破壞力在「未發生前」就已形成。
在現代的灰色地帶戰與間接侵略中,準備行為即足以造成國家重大危險。美國、英國、以色列對軍人間諜皆採極重刑,甚至無假釋制度。原因很簡單:一次成功滲透,就足以摧毀防線。因此,高檢署要求十年以上重刑,並非求嚴,而是求「國家最低限度的自保」。
更重要的是,高安國等人收受中共金援卻未併以貪污罪論處,這是本案更大的缺口。對享退俸、具特權身分的退役高階軍官而言,這不是思想偏差,而是以利益交換忠誠。《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之 1 明定,利用公務員或特定身分接受他國利益而影響國家行為者,可論以貪污。高安國案本質上應是三罪併罰:叛國(危害主權)、貪污(收受敵國利益)、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唯有如此,量刑才足以反映其危害程度。
高檢的上訴,讓此案不再只是個別司法爭議,而成為台灣能否建立「國安司法底線」的關鍵時刻。此案未來的二審,甚至最高法院判決,都將可能成為台灣第一個「標竿級叛國判例」,決定未來所有共諜案的標準。
高安國案未來的二審,甚至最高法院判決,都將可能成為台灣第一個「標竿級叛國判例」。(資料照)
更深層的問題是「制度」。高安國義子侯紹康自2019年起為金錢吸收成員、接觸現役軍人,顯示中共不僅滲透退役軍官,更透過論壇、工作、社團全面布局。台灣至今仍缺乏退役軍官赴中審查、金流監理、敏感單位後續管制,以及國安法與貪污法間的防諜整合。高檢上訴,只是第一步;真正的問題是制度必須跟上。
面對極權滲透,台灣需要的不是更寬容的司法,而是更清楚的原則:
1. 與中共合作即屬重罪,不得以未遂輕判。
2. 凡涉及金流,一律併以貪污罪從重量刑。
3. 退役高階軍官叛國,應視同現役重判。
4. 最高法院應建立可預期的國安判例,形成制度性嚇阻。
高安國是中將,握有軍機、享有榮譽,本應對國家負最高忠誠義務。但當他選擇為中共做事、接受金錢、圖謀在戰時背叛國家,他就喪失一切身分上的庇護,理應承受最嚴厲的法律後果。
沒有任何民主國家能容忍「用錢買來的忠誠」。叛國者必須重判;收錢者更應加判。這不是仇恨,而是台灣在極權威脅下最低限度的自我防衛。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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