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8旬劉姓老婦照顧癱瘓兒子長達半世紀,卻在全家感染新冠後身心俱疲,認為自己無力再撐,最終親手結束兒子生命。一審法院判刑2年6月,並罕見建請總統特赦,惟總統府已表示不願意介入個案,將待案件三審定讞後再為處理。
嫌殺子的80歲劉婦被判2年6月徒刑,法官並在判決書中建請總統予以特赦。(資料照)
我國總統特赦權雖不像美國總統那般廣泛,起訴前、判決前行為均可赦免,惟本案一審已經判決,總統依《赦免法》第3條當然可以特赦,此或許係總統府擔憂可能產生模仿效應而採取較保守態度。
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相較世界各國普通殺人罪,法定刑偏高,以致針對長照殺人需連續減刑三次才有可能宣告緩刑。實務上迄今僅2023年一老婦照顧洗腎丈夫達30餘年不堪壓力殺害,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以犯後自首、情節情堪憫恕、經精神鑑定後符合刑法19條2項精神耗弱連續減刑三次,改判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
本案劉姓老婦因犯案時僅79歲未達《刑法》第18條滿80歲得減輕其刑門檻,僅能減刑二次而無法宣告緩刑。
法務部雖早於2023年2月即研議朝三方向修法,包括修正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模仿《日本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修正刑訴法第253條之1降低緩起訴門檻;另於《刑法》殺人罪章比照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增訂情節輕微「長照殺人罪」,法定刑大幅降低為7年以下徒刑(最低2個月),惟在多數刑法學者以避免出現「模仿效應」及「生命無價」等強力反對下,皆未能通過,至屬遺憾。
長照殺人案加害人在長期照護壓力下,據統計其中有1/3加害人於犯後選擇立即結束自己生命。顯示其等內心感受可謂屈己、志苦,已生無可戀,刑法對此類犯行減輕,其保護法益正當性實毋庸置疑。尤其緩刑制度確實可讓部分情堪憫恕的加害人免於牢獄折磨;特別是統計上許多加害人本身亦是超高齡者,形成弱弱相殘局面。
綜上,長照殺人並非典型「自然犯」,而是社會安全網失靈、長照資源不足與家庭照護者壓力累積的悲劇投射。面對此類案件,刑罰固然具有維護法秩序之必要,但在極端困境下所為的無奈之罪,若一味以高額刑罰回應,既無助預防犯罪,更可能忽視行為人深沉的身心折磨。未來我國無論是檢討刑法緩刑門檻、增訂「減輕殺人罪」特殊構成要件,或建構更周全的長照支持體系,皆應以防止悲劇再生為目標,使司法不僅能伸張法理,更能回應現實社會的弱勢與需求。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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