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商益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政府宣稱這是「回應平埔族群歷史正義、恢復身分認同」的重要一步。法案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定義與申請原則,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等團體去年抗議中央設置專法,造成平埔族淪為二等原住民,要求以修正《原住民族身分法》取代專法。(資料照)
表面上,這似乎是一項歷史補正,實則是國家機器以「多元」之名進行的治理再部署。該法並未將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體系,而是另創「平埔原住民族群」的身分類別。族人雖被國家「承認」,卻同時被區隔、降格,成為法律上權利受限的次級主體。換言之,這項立法看似「歷史修復」,實際上卻是殖民性的「制度分治」。
立法院1017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原民會表示已有9個平埔原住民族群提出申請。圖為去年10月平埔族中的「馬卡道族」9大部落齊聚,向原民會遞交民族認定申請書。(資料照)
法案名稱刻意區分「原住民族」與「平埔原住民族群」,使族群在被「看見」的同時,也被重新命名與管理。這正是現代國家霸權的展現,透過行政分類與法律體系,國家重申其作為「命名者」與「授權者」的地位。當國家以「正義」之名重新劃定族群邊界,它並未下放權力,而是在鞏固治理的正當性。
更荒謬的是,倘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平行運作,將形成法律上的雙軌制度,甚至出現「一族三制」的現象。以排灣族、噶瑪蘭族為例,部分族人因歷史遷徙或戶籍登記被列為「山地原住民」,另一部分在民國45、46、48、52年間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如今又可能被歸入新創的「平埔原住民族群」。同屬一個民族,卻被切割為三種法律身分,享有不同層級的權利保障。
更嚴重的是,《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雖以「恢復身分」為名,卻未賦予任何具體的政治參與權與土地權。法條僅提及「三年內研修相關法律」,但並未明定平埔族群能享有與其他原住民族相同的政治代表權、自治權與領土權利。
高雄17萬平埔族佔全國第二,族人怨專法通過反如「次等原住民」,圖為高雄小林平埔夜祭登錄為市定重要無形文化資產。(資料照)
這意味著,平埔族群雖被「承認」,卻仍被排除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的政治自治、土地劃設、部落諮商同意權等制度之外,涉及原住民權益的127條法律與283項命令的修法時程亦遙遙無期。這樣的法律設計,形同將平埔族群永遠鎖在憲政體系的邊緣地帶,被看見的同時,卻無法被平等對待。
這種制度性分裂,違反了族群主體性與自我認定原則,也延續自日本殖民時期以來的治理技術。更值得警惕的是,此法能順利通過,與平埔族群長期缺乏以族群主體為基礎的政治代表息息相關。當立法機關中無人能以平埔視角發聲,政策討論便容易被主流政治框架吸納。缺乏政治代表的結果,是國家替平埔族群「代言」歷史正義,卻同時剝奪族群自我決定的權利。這樣的「承認」,實
際上是一種權力的收編。
面對這樣的治理策略,多個平埔族群團體近來發起連署與街頭行動,呼籲政府「拒當次等公民,回歸原基法體系」。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更主張,平埔族群不應被降格為文化象徵,而應被視為政治主體,與其他原住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與權利。
真正的歷史正義,不應由國家定義誰是原住民,而應回歸族群自我認定與自我決定的原則。若國家繼續以「承認」為名,行「分治」之實,那麼平埔族群的正名,終將淪為另一場治理的包裝,歷史不該再被修辭掩蓋,平埔族群也不該在國家話語中再度失語。
(作者為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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