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網路流傳國健署針對標示有瑕疵的加熱菸,未依規定給予「限期改善」機會,即下架商品,有行政濫權之嫌,且未事先審查加熱菸包裝,導致第一天上市就全數下架,但事實真是如此嗎?筆者認為有澄清之必要,避免以訛傳訛,造成社會大眾誤解,謹就法規面分析如下:
衛福部與北市衛生局展開聯合稽查,因標示不合格,加熱菸8產品開賣即下架。(資料照)
《菸害防制法》第廿九條規定,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違反《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中有關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者,處罰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收」或退運,屆期未回收或退運者,按次處罰。上述條文顯示僅規定「限期回收」,並無所稱「限期改善」後才能下架之規定,試問要如何給予菸商「限期改善」的機會?又與行政濫權何干?
再者,《菸害防制法》授權訂定之《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八條規定,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應依菸品出廠檢測結果「據實標示」。既然法規已明定加熱菸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方式,且《菸害防制法》僅要求菸商提供加熱菸之健康風險評估資料供審查,並未訂定「包裝事前審查」的機制,又何來國健署未事先審查加熱菸包裝之情事?
加熱菸合法上架後才一週爭議就沒停過;示意圖。(資料照)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規既有明文,菸商自應遵循規定,清楚標示加熱菸之尼古丁、焦油含量,衛生機關一經查獲違規,即應予重罰並要求限期回收(下架),以維護國人的健康,畢竟公權力不容受到任何挑戰!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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