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全峰
加熱菸之尼古丁含量標示問題近來引起廣泛關注,而在國健署依法要求違法菸品下架後,出現許多似是而非之評論,嚴重傷害菸害防制,有必要提出不同觀點。
憲法法庭釋字585號解釋,菸品標示尼古丁等必要資訊符合商業誠實信用原則與透明性原則,具正當性。(資料照)
應先說明者為,憲法法庭於釋字585號解釋已明白揭示,菸品標示尼古丁等必要資訊符合商業誠實信用原則與透明性原則,對公共健康亦有重大公益,具正當性;而加熱菸屬於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自應依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將尼古丁含量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
而菸商主張加熱菸之尼古丁無檢測方法或無國家標準,故無法標示含量之說法,則存在嚴重邏輯矛盾。首先,《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簡稱《標示辦法》)第7條第1項明定,尼古丁含量檢測方法除依國家標準外,亦可「依國內外通用之方法為之」;考量美國、歐盟、加拿大等國均有加熱菸尼古丁含量檢測方法(如ISO 10315),並不存在「無檢測方法」問題,且亦已有「通用方法」。
尼古丁含量檢測方法除依國家標準外,亦可「依國內外通用之方法為之」;美國、歐盟、加拿大等國均有加熱菸尼古丁含量檢測方法,並不存在「無檢測方法」問題。情境照。(取自Freepik,圖經本報霧化處理)
其次,加熱菸上市需通過健康影響評估,菸商送審資料便包括尼古丁含量與檢驗方法(《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3、4、8款)。故若菸商現在主張無適當檢測方法,是否表示當初送審之資料屬錯誤不實,則上市決定應予撤銷?若菸商主張當初送審之尼古丁含量資料為經有效檢測之真實資料,但上市後卻又刻意不予標示,是否表示存在違背法令、隱瞞消費者重要資訊之疑慮?
第三,健康影響評估之尼古丁含量與檢驗方法既為菸商提供,菸商自不能否認其係依「通用方法」(或至少是菸商所認可之方法)進行檢測,故並不存在《標示辦法》第8條第2項後段之「無法檢測」情形,則自應依同條項前段要求「依菸品出廠檢測結果據實標示」,除非菸商自承其送審之檢測方法錯誤。
最後,加熱菸之外包裝是否經過事前審查並非本案重點。蓋一般菸品之包裝容器於上市前亦不會送審,若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便應逕受相關處分;且縱令行政程序有無瑕疵發生爭議,應另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惟救濟程序發動與否,並不影響該菸品已實體違法之認定,行政機關本於職責仍有依法立即下架違法菸品之義務。
政府嚴格執法有其法律依據與正當性。圖為衛福部長石崇日前率稽查小組突擊店家。(資料照)
菸商違法拒絕標示尼古丁含量,已嚴重影響菸害防制與消費者保護,政府嚴格執法有其法律依據與正當性,支持健康台灣之民眾都應成為政府堅實後盾。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兼資訊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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