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書立
桃園市八德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追捕酒駕車輛,遭多次倒車衝撞,最後開槍,其中2槍打入後座造成乘客送醫不治!死者家屬請求國賠,一審判准國賠748萬餘元,但二審高院逆轉改判不須國賠,導致許多人疑惑無辜的該車乘客,因此悲劇而死亡怎麼可以沒有補償?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員警追捕酒駕車輛,從後方開槍逮人,車上後座乘客中彈身亡,被家屬提告,二審高院逆轉改判不須國賠。(資料照)
其實民國111年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時就已經顧慮可能會有這種情形!
所以特別有設計補償方案,當事人應該儘快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提出請求補償,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死亡補償最高可以請求理賠600萬元,而非執著於國家賠償法。
本案法律的適用涉及111年新修正的警械使用條例,該條例的修正源於108年台鐵殺警案以及111年台南殺警案後,各界要求加速《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以保障員警執勤安全與權益,讓員警在面對危及自己或公眾生命安全時可以不經警告逕行射擊,此外,為釐清員警執勤權益,也明確規定員警用槍若違法時,適用國家賠償法,屬於進步的立法,然而國家賠償法的前提,必須有公務員違法、濫用權力或怠忽職責的情況,方能適用。
換句話說,被害人家屬必須積極主張員警有過失,才有賠償機會,若員警沒有上述情形時,自然無法適用國家賠償法,也因為這種零和賽局,容易造成悲劇的雙方對立,因此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時,就已經特別設計若警察人員若依該條例用槍,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在第11條第3項的授權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於112年04月公布施行,且明定因而死亡者,補償最高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與本案請求國賠金額非常接近,且該辦法設有協調機制,可以避免再經冗長的司法訴訟,互相對立而無益雙方的局面。
立法院院會於三年前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前總統蔡英文表示,這是保障警察執勤安全。。(資料照,擷取自蔡英文臉書)
但是問題最後的關鍵點,可能會聚焦在依據相關法規,請求補償的時效只有五年,本案於109年3月纏訟迄今剛好已超過5年,但吾人以為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公布迄今尚未滿五年,本案應可主張五年的適用時效,應自法規公布施行之日起算,以符合當時立法精神以及社會大眾對於被害人補償的社會情感,更慶幸的是該辦法設計有協議機制,雙方可就理想與現實的差距進行協議,避免冗長的訴訟,創造雙贏局面,本案除了可依補償辦法儘速亡羊補牢,避免時效因素再次造成更難解問題,未來也應加強民眾對於賠償與補償權益的相關法治教育,提升社會整體的司法素養,減少訟累。
(作者為銘傳大學犯防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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