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偵辦「黑心豬腸」事件 莫打擊衛政人員士氣

◎ 葉昱呈

台灣有句俗諺說:「拚甲流汗,予人嫌甲流瀾」(比喻認真做事做到汗流浹背,卻被人嫌棄到一文不值)。百威食品公司涉嫌使用工業級雙氧水加工豬腸事件,食藥署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卻換來排山倒海的攻訐,甚至質疑為何不執行預防性下架產品等行政調查作為,讓身為第一線衛政人員的筆者,感到相當痛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例如:蘇丹紅、工業級雙氧水),衛生機關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換言之,衛生機關接獲舉報至現場查核,必須查獲含有違規添加物的產品(例如:產品檢驗出含蘇丹紅或雙氧水的成分),始符合上述「命業者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封存產品」之構成要件,所以關鍵在於查獲的產品有無『添加』違規添加物,而非只憑檢舉人舉報內容,即可下架產品,若無明確證據,至少也需現場查獲違規添加物,才能依《食品衛生安全預防性下架原則》規定,進行預防性下架產品,如後續產品檢驗結果未有傷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存在時,即可撤銷下架處分,重新上架販售,而依過去發生的案例,若無任何憑據,貿然下架廠商產品,致損及商譽,將衍生國家賠償問題。

衛生機關對於有組織性的食安犯罪行為,過去會將案件移請檢調單位協助偵查的原因,並非推卸責任,而是行政機關不具搜索之強制處分權限,不少檢舉人所說的違法證據,多藏匿在隱密處所,並非機關透過行政調查即能查獲違法事證,但若無法阻絕生產製造源頭,則黑心食品仍會源源不絕流入市場端,而難以保障民眾食品之衛生安全。

以本次食安事件而言,若非行政機關與檢警調單位通力合作,單憑機關的行政調查,是難以一舉查獲違法事證,又依最高行政法院七五年判字第三○九號判例意旨,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但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如無證據足資認定有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試想若機關至現場行政調查時撲空(未查獲違法事證),是否連預防性下架產品都無法執行?

因此,筆者呼籲社會大眾在評論事情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相關法令規定,切莫因誤解事實真相,打擊第一線衛政人員士氣。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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