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饒瑞正
中國商務部10月14日宣布,對南韓造船企業韓華海洋(Hanwha Ocean Co.)旗下五家美國企業施加限制,並啟動《301條款》反制調查。此舉不僅反映中美貿易摩擦的延伸,更標誌全球航運與造船產業的「法制化報復」時代正式開啟。
中國商務部於10月14日宣布,對南韓韓華海洋株式會社5家美國子公司採取反制措施,圖為韓國總統李在明今年8月參觀位於費城韓造船廠時鼓掌致意。(歐新社檔案照)
在國際法層面,中、美雙方的行動都充滿法律爭議。美國依《貿易法》第301條限制中國造船及航運企業,屬單邊貿易制裁;中國則以對等措施禁止國內機構與被制裁美企交易。這類互動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最惠國待遇」與「市場准入」原則,也挑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對港口服務自由化的保障。雙方以「國家安全」為名行經濟報復之實,已使多邊貿易法體制進一步邊緣化。
若從海洋法角度觀察,中國的限制措施將影響外國船舶的停靠、維修與代理權,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5條「海上航行自由」與第211條「防止污染管制」的適用界線。當一國以安全與主權理由限制他國航運企業時,國際海運秩序將出現破裂化趨勢,港口管制權與航運自由之間的平衡亦更難維持。
對台灣而言,這場「海上貿易戰」帶來雙重影響。短期內,中、美航運企業受限可能使部分貨流轉向中立港口,如高雄,提升台灣在轉運與修造船市場的能見度。然而,長期風險更為複雜。台灣企業若承攬中、美雙方的船舶建造、維修、保險或代理業務,可能被要求進行額外的出口審查、金融適法與風險揭露。若未即時調整契約條件,恐遭捲入次級制裁或保險拒賠爭議。
美國與中國於10月14日起開始對航運公司徵收港口費。(歐新社檔案照)
因此,台灣在因應上宜採取「法律防禦」政策。首先,政府可建立跨部會「國際航運法制監測平臺」,即時追蹤中、美及他國的航運限制與貿易措施,提供業界風險預警。其次,應強化港口中立化與法制透明度,讓外國船公司能以台灣港埠作為政治風險避險地。此外,交通部與海委會可推動「國際航運法遵指引」,協助國內船廠與航運公司釐清法律責任界線。
整體而言,中、美航運報復升級已不僅是經濟對抗,更是國際法規範與供應鏈治理的權力角逐。台灣若能在法制與政策上積極布局,而能避險並維護我國對外貿易與國安之海上生命線。
(作者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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