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大法官應凍結憲訴法30條 續審重大人權釋憲案

◎ 李震華

立法院前後2次否決大法官提名,引發國人憂慮,憲法法庭將因大法官人數不足新憲訴法的10位以上才可審議、及9位以上同意才可宣告違憲的高門檻而繼續停擺;部分執政黨公職更嚴詞批判在野黨刻意違憲癱瘓憲法法庭,重傷9成以上是由人民聲請的釋憲案。而由人民作主志工團領銜提出廢除憲訴法第30條高門檻規定的公投連署案,1階已通過,目前正進行2階連署中。

人民作主志工團今年提出廢止《憲法訴訟法》30條的公投提案,7月底赴中選會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資料照)人民作主志工團今年提出廢止《憲法訴訟法》30條的公投提案,7月底赴中選會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資料照)

對於僅剩8位大法官,在新憲訴法的規定下,能否繼續開議審理?法界多認為,雖然憲法法庭依第32條得繼續受理釋憲案的聲請,但第30條的門檻過高,縱使受理了也不能審判。有論者更指出,憲訴法規定涉及釋憲程序正當性,且大法官承載重大憲政爭議之審判,若僅以現存的8位大法官審理自身權限適用依據的新憲訴法違憲與否爭議,不僅「球員兼裁判」,也會動搖民主法治的正當性。

對此,筆者認為大法官應審判准許暫時凍結新憲訴法第30條的施行!

主要理由在於立法院新修憲訴法提高開議及評議人數門欄時,疏漏未就當時只剩8位大法官無法依照新法開庭評議所將產生的「釋憲空窗期」,此一攸關重大民主法治憲政運作的釋憲空窗期問題,本需有過渡性質的補救立法,但立法院卻有意無意地疏漏了,筆者認為司法基於補充立法漏洞的「司法造法」如釋字300、559、624號釋憲慣例,大法官為填補此一立法大漏洞,自然有權受理並進而判准「暫時不施行新憲訴法第30條,直到新任大法官補足以後」,讓憲法法庭在現階段過渡時期,仍得依循修法前舊制,繼續以現有總額8人針對攸關重大人權爭議的釋憲案進行審判,直至大法官補足後再適用新法。

藍白立委兩度封殺大法官人事,致憲法法庭停擺,與人民切身權益相關的 「性侵害追訴權時效」、「監所勞作金」等釋憲案均遭凍結,釋憲結果遙遙無期。(資料照)藍白立委兩度封殺大法官人事,致憲法法庭停擺,與人民切身權益相關的 「性侵害追訴權時效」、「監所勞作金」等釋憲案均遭凍結,釋憲結果遙遙無期。(資料照)

筆者認為此事攸關國家司法最高機關憲法法庭能否正常運作的憲法課題,如上述,司法經由個案審判造法填補立法漏洞,不僅不違背權力分立制衡法則,更已是我國司法的憲政慣例,基於落實保障人民最終司法救濟管道的程序兼實體正義,大法官受理、審判憲訴法暫時處分案,就不能輕易指責是配合綠營政治操作及傷害司法公正!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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