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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時到底人要不要留在現場?這個問題時常困擾許多用路人。AI生成示意圖。(取自貼文)
發生交通事故時到底人要不要留在現場?這個問題時常困擾許多用路人。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日前在花蓮台九線鳳林長橋北上路段,發生一起小客車撞分隔島衝入田地車禍,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肇事原因竟是,一台機車違規左轉,導致汽車駕駛突然閃避撞上分隔島才釀成事故,共造成車上4人受傷送醫,所幸送醫治療皆無性命危險。
肇事的機車騎士在當下不但沒有停下來處理,還直接離開現場。騎士後來辯稱以為沒有擦撞到,不關自己的事,肇事騎士最後可能會依照肇事逃逸法辦。
什麼是肇事逃逸,怎麼認定肇逃?
肇事逃逸相關罪責規定在刑法第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要成立肇逃罪,依照上述法規規定必須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等,利用人力的腳踏車等則不算)並造成有人「死傷」後「逃逸」才算。肇事逃逸罪曾經在2021年修法,過去的肇事逃逸罪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不管有沒有造成人員受傷只要逃逸,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這樣的規定似乎太過嚴苛,因此後來大法官做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舊法「肇事」的概念模糊不清,違反明確性原則,而且不論輕傷、重傷刑責一律規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違比例原則,之後才改成現在的「發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肇事」。
不知道撞到人,也會依肇事逃逸罪處罰嗎?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在事故當下真的不知道自己撞到人,就有可能不處罰,因為肇事逃逸罪處罰的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撞到人還選擇逃逸。
先前就有新聞報導指出,有駕駛輾過酒醉倒在路邊的醉漢而沒發現,由於天色昏暗難加上駕駛不知道有撞到人,難以期待其當下能有所反應,最後判決無罪的案例。不過這種案例是少數,畢竟撞擊力道相當大,很難證明自己不知道有沒有撞到人。
發生交通事故,我有救助的義務嗎?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就算不是自己的錯,若當下沒有留下來救助,很有可能會觸犯遺棄罪,因為發生交通事故(例如把人撞飛),已經開啟危險前行為,基於保證人地位,就有救助的義務。
刑法第293條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條規定當某人具有「義務」防止犯罪的發生(保證人),卻不採取適救助行為時,等同於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目前學說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來自於:(一)基於法令;(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六)基於危險前行為。
回到新聞事件,機車騎士辯稱以為自己沒有撞到人,不關自己的事而騎走,留下倒在田裡四腳朝天的汽車(駕駛在車內動彈不得),就很有可能會涉犯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
法操也要提醒各位讀者,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論當下是不是你的錯,最好的方式就是報警且留下來釐清責任,避免後續的麻煩。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刑法小教室】「以為沒有擦撞到,不關自己的事」,肇事逃逸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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