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正專區》內心的疑惑與釋疑--當教育遇上嚴刑峻罰(上)

校方一方面承認該生「難謂有造假之實」,另一方面卻以最嚴厲的手段撤銷其錄取資格。更值得質疑的是,如果真是為了維護公平性,為何不一併重新審查所有申請人的資料,而只針對這一位學生?

◎ 林健正

近日發生了一起值得深思的教育事件。一位高中生,在校成績優異,畢業時獲頒校友會理事長獎,學測成績74級分,多益成績970分,這樣一位各方面表現卓越的學子,在申請大學時獲陽明交大在內等五所醫學系錄取(4校正取1校備取),卻因備審資料的用詞爭議而遭到撤銷錄取資格的處分。

事件的核心在於該生將「單場優秀辯士」表述為「最佳辯士」,陽明交大為此召開系院校三級會議並取消該生錄取資格。(資料照)事件的核心在於該生將「單場優秀辯士」表述為「最佳辯士」,陽明交大為此召開系院校三級會議並取消該生錄取資格。(資料照)

事件的核心在於該生將「單場優秀辯士」表述為「最佳辯士」,陽明交大為此召開系院校三級會議並公告決議如下:

「通案觀察該案之備審資料,難謂有造假之實,但書審資料中確有多處陳述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考試公平性,決議書審成績不予計分,按本校招生簡章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這個決議表面上似乎有其道理,但仔細檢視後卻發現內在矛盾。校方一方面承認該生「難謂有造假之實」,另一方面卻以最嚴厲的手段撤銷其錄取資格。更值得質疑的是,如果真是為了維護公平性,為何不一併重新審查所有申請人的資料,而只針對這一位學生?

事實真相的澄清

根據部分媒體報導,在深入了解事件經過後,我們發現了一些關鍵事實,這些事實對於理解事件性質具有重要意義。台大健言社主辦的辯論比賽已到了第27屆,在過去確曾設立「單場最佳辯士」的個人獎項,後來才改為「單場優秀辯士」。該生是否可能基於過往的印象或資訊而產生了用詞上的混淆?

更重要的是,該生在申請時附上了原始獎狀,上面清楚記載的正是「優秀辯士」,與其備審資料中的「最佳辯士」表述明顯不符。這個關鍵證據是否可能清楚證明了該生並無欺騙意圖?如果真有造假的惡意,一般理性的人不會附上足以暴露自己錯誤的證據。

或許這種行為恰恰顯示了該生並沒有隱瞞正確資訊的意圖,因此坦然地提供了所有相關的證據。依據以上所顯現的狀況來看,這或許只是一個用詞不夠精確的疏失,而非有預謀的造假行為。在目前所瞭解的事實基礎上,校方仍然決議給予最嚴厲的處分--撤銷錄取資格,其合理性確實值得檢討。

比例原則的法理檢視

這起事件在法理層面最大的問題在於違反了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行為的基本準則,要求任何處分都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三項標準。

就適當性而言,處分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校方聲稱是為了維護考試公平性,但選擇性地針對單一學生進行處分,本身就與公平原則的初衷相違背。

就必要性而言,必須採用對當事人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面對用詞不當的輕微過失,校方完全可以採取扣分、警告、要求澄清等較為溫和的處分方式,而非動用最嚴厲的撤銷錄取資格。

就狹義比例性而言,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利益顯失均衡。一個誠實的學生僅僅因為用詞上的細微差異就要承受求學生涯的重大挫折,這種處分與其「過錯」程度明顯不成比例。

大法官釋字第727號早已明確指出,即使政策有正當目的,若對人民基本權造成過度侵害、缺乏合理替代機制,即屬違憲。從這個角度檢視,校方的處分確實有違憲之虞。

十項關鍵質疑

該生被取消錄取資格的主要關鍵在於,將單場優秀辯士表述為最佳辯士。校方從而認定該生的備審資料涉及「重大違規」、「陳述不符事實」、「影響考試公平性」,因而撤銷其錄取資格。然而,這個處分引發的爭議遠比表面看起來複雜,從多方面的分析討論中,可歸納出以下十個關鍵質疑:

首先是主觀意圖認定的矛盾: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該生虛構不存在的比賽、偽造獎狀、或冒用他人身份,難以構成「偽造」、「假借」等招生簡章所列的明確範疇。校方亦自承該生「難謂有造假之實」,該生主動附上獎狀,既然無造假意圖,為何要承受如此嚴厲的處分?

其次是處分手段的適當性問題:用詞不當與蓄意造假在性質上存在根本差異,前者應給予澄清、補正與申訴的機會,後者才需嚴厲制裁。以取消錄取資格來處理用詞不當的問題,就處分的嚴重性而言確實過於嚴苛。

第三是法律授權的界限問題:即使備審資料內容表述不實,招生簡章中並未明定「書面資料有與事實不符之處,且足以影響公平性」就可構成取消資格的充分條件。行政處分須有明確法律依據,缺乏明確授權的處分在程序上就有瑕疵。

第四是選擇性執法的疑慮:所謂「足以影響公平性」,若僅針對個案啟動,不經全體書審資料重新檢視,亦無交叉比對其他考生的資料是否同樣有誇飾、模糊或不準確的情況,則所謂「公平性」本身即淪為選擇性執法,嚴重違反平等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該生以其優異的學業成績(學測74級分、多益970分),在招生實務上,本已具備錄取資格條件。圖為今年學測首日,早到考生作最後衝刺。(資料照)該生以其優異的學業成績(學測74級分、多益970分),在招生實務上,本已具備錄取資格條件。圖為今年學測首日,早到考生作最後衝刺。(資料照)

第五是影響程度的評估問題:該生以其優異的學業成績(學測74級分、多益970分),在招生實務上,本已具備錄取資格條件。其用詞差異對錄取與否並無決定性影響,卻要承受求學生涯中最嚴厲的處分。

第六是行政裁量的邏輯連結問題:若非偽造或冒名頂替等構成取消錄取資格的重大違規情事,而只是表達用語不精確,從「陳述不實」,直接衍生「不予計分」,再到「撤銷錄取」,實屬行政裁量的跳躍式邏輯,中間缺乏合理的邏輯連結與法理支撐。

第七是比例原則三重檢驗的問題:即便假定學生資料中存在語意誇飾或陳述不當,若無蓄意造假、亦未憑空虛構事實,則校方在處理時更應嚴格遵循比例原則,然而無論從適當性、必要性或狹義比例性來看,這個處分都難以通過嚴格的檢驗。

第八是違反調查義務的問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案中,校方僅注意到該生「陳述與事實不符」的不利情形,卻未充分考量該生「主動附上真實獎狀」這個有利情形所顯示的誠實揭露與無造假意圖。這種選擇性認定事實的作法,違反了行政機關應客觀、全面調查事實的基本義務。

第九是偏離教育本質的問題:比例原則的核心不在於否定道德規範,而在於避免「用大砲打小鳥」的過度處罰,教育應該引導學生從錯誤中學習成長,在誠信教育與人性寬容間取得平衡,真正落實法治社會的精神。

第十是制度發展方向的問題:倘若此類處分成為常態,教育制度將走向懲罰化、威權化,與民主社會所應維護的法治原則與教育價值背道而馳。這不僅損害個別學生權益,更可能對整體教育環境造成寒蟬效應。
(待續)

(作者曾任教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現任台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副理事長、台南市樹谷園區產業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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