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九二共識」是馬英九對中華民國的矮化與自我限縮

◎ 嶼明

九二共識,一直是國內政壇爭論不休的名詞,然而,在法律與歷史事實的檢驗下,它不過是一場政治上的語言遊戲,一個既未簽署、亦無文件的口頭諒解。馬英九作為法律人,卻一再援引這個無法律效力的概念作為兩岸互動的基礎,其實質效果,不是強化中華民國,而是使其陷入自我矮化的侷限中。

一、九二共識從未成為法律文件

事實非常清楚:1992年兩岸海基會與海協會會談過程中,並未形成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文件。所謂「九二共識」,其實是海協會副會長唐樹備於2000年才首次提出的「政治創作」,是中共為了解套政治立場僵局所操作的模糊概念。它從未在國際條約中出現,未經兩岸立法機構確認,也未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既非條約,也非協議,更無明文紀錄,其存在基礎只能是「政治宣稱」。但政治宣稱的可怕之處在於,它可以被有權力者恣意詮釋,而無法可依、無責可問。

「九二共識」是海協會前副會長唐樹備提出的「政治創作」,是中共為了解套政治立場僵局所操作的模糊概念。(資料照,中央社)「九二共識」是海協會前副會長唐樹備提出的「政治創作」,是中共為了解套政治立場僵局所操作的模糊概念。(資料照,中央社)

二、「共識」的定義權,掌握在北京手中

馬英九等人經常強調「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企圖以「各自表述」維持台灣主體性。但北京早已明確否定「一中各表」,將「九二共識」定義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並推動統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統一政策直接接軌。

這意味著,所謂的「共識」實質上並非對等協商的結果,而是單方主導下的政治包裹。馬英九堅持以此作為兩岸對話的前提,形同接受對岸所設定的框架,反倒將中華民國的主權論述限縮於中共所容忍的邊界之內。

三、法律人馬英九,卻背離法律精神

作為哈佛法學博士,馬英九應深知國際法與國內法在外交認知與國家主權上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對等性、明確性。而「九二共識」恰恰缺乏這三者。它無法律依據、雙方對內容解釋相左,甚至連基本的程序正當性也難以成立。

法律精神講求明確性與可責性,而「九二共識」的模糊性與不對等,使其成為危險的陷阱。馬英九不但沒有為中華民國爭取更穩固的主體地位,反而用這樣一個空洞且失衡的「共識」做為兩岸對話的基礎,實際上是自我限縮、放棄主動權。

前總統馬英九不斷強調九二共識作為和平基礎,卻忽視其背後是中共對「一國兩制」的持續推動。(資料照)前總統馬英九不斷強調九二共識作為和平基礎,卻忽視其背後是中共對「一國兩制」的持續推動。(資料照)

四、自我限縮,是一種深層矮化

外交與主權的論述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主體的再製工程。馬英九不斷強調九二共識作為和平基礎,卻忽視其背後是中共對「一國兩制」的持續推動。當北京將九二共識連結至「反台獨」與「最終統一」,台灣若仍固守此模糊框架,不但喪失在國際間主張自我地位的能動性,更可能一步步被納入中共話語的邏輯之中。

這不是維持現狀,而是一種遞進式的主權退讓。對於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而言,選擇性地放棄法律與主權工具,只會讓中華民國逐步被虛化為中共話術的附庸。

結語:中華民國需要的是主動定義,而非被動附和

所謂的「九二共識」,是一場沒有文件、沒有程序、沒有對等的政治設計,其實質是由中共主導、馬英九附和的自我設限工程。當法律專業成為政治退讓的包裝,中華民國主體性的弱化,也就在語言與立場的讓渡中,一點一滴地流失。

在這個高度競爭與認知戰主導的時代,台灣需要的是堅定的主體論述、清晰的法律定位,以及不再模糊的自我立場。

(作者為開業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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