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ulas Ismahasan陳慧君
檢調陸續偵辦國民黨所主導罷免綠委的一階偽造提議案,已發展成基層黨工的「假罷免、大認罪」,台南地檢署5月8日偵結國民黨台南市黨部罷免綠委涉死亡連署偽造文書案,對黨部莊姓副主委等11人起訴,另外37人處以緩起訴,而緩起訴的案件必定是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
國民黨台南市黨部抄寫名冊罷免綠委案,南檢起訴黨部莊姓副主委等11人,另外37人處以緩起訴。(資料照)
而翁曉玲大立委所稱「不法行為應該等罷免案通過再查」,慕尼黑大學翁法學博士認為「提議及連署階段尚屬行政程序處理階段,選務機關若有發現不合格的連署書可直接剔除不計,並不會影響公眾利益」。翁大立委其所言荒誕離奇,違反個資法不僅損及被冒名者的法益;提議或連署的偽造文書倘若成案將侵害被罷免人權利,絕非考試作弊單單扣除抄襲部分,其餘分數仍採計的荒唐。
檢調持續偵辦國民黨推動罷免綠委行動出現大量死亡連署、冒名連署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不法行為應該等罷免案通過再查。(資料照)
一階段的1%提議人數是罷免流程的基礎核心,經過司法偵查的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之連署者,扣除事證明確之偽造人數,倘如數額不足,中選會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一項,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以及第二項,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因領銜人以詐術提供不實的提議連署,致使中選會做出不正確的行政處分,一階假提議喪失程序正當性,導致足以影響罷免結果,侵害被罷免人權益,中選會須主張該連署提案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應宣告廢止原行政處分。
以新北市蘇巧慧委員的一階提議門檻2,571人為例,第一次提議合格數1,819人(不合格率33.5%),第二次補提合格數933人(不合格率45.3%),合計只略高門檻181人,但在第一次送件及補提的查對表中,選罷法第79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偽造情事」皆為零。意即若司法偵辦從「合格數2,752件」中查核出偽造文書達182件,中選會當就偽造數量的新事實而剔除,並視為人數不足,該案不受理(廢止)。
違法連署除了司法追訴究責以還社會正義,中選會不應被動等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假提議,中選會須確保罷免程序合法的法定義務,依照司法證據事實,主動審定一階不法之提議人數,以維護民主機制及憲政秩序的穩定。
(作者為布農族、東華大學族文所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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