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宸汝
近日,有評論藥師團體「左打西醫、右攻中藥」,甚至質疑藥師是否具備中藥專業能力者,此不僅混淆視聽,更忽視藥師多年以來在公共衛生與醫療安全上的努力與貢獻。藥師並非為了「擴權」,而是為守護全民用藥安全。
藥師並非反對中藥販賣業,係今年3月18日衛福部之衛部中字第1141860113號解釋令(俗稱318解釋令),違反《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日落條款意旨,使不具中醫師或藥事人員資格者,憑修課與實務就能販賣中藥,也無須依《藥事法》第28條第2項聘請中醫師或藥事人員駐店管理,對全民用藥安全危害甚鉅。《藥事法》第28、29條已明定無論中西藥之販賣或製造業者,皆須專任藥事人員駐店管理。同法第103條,係保障立法時「已從事」中藥販賣業者之工作權以及國家政策方向權宜之日落條款,若以行政命令便可違法變為日出,不但犧牲全民用藥安全,更違反法治國原則!
針對衛福部發布藥事法「318解釋令」,恐引發中藥用藥安全疑慮,藥師公會全聯會5月4日走上凱道抗議,呼籲守護全民中西藥用藥安全。(資料照)
又「藥師都是學西藥,不懂中藥」亦非事實。我國藥學系課程大都於必修中納入中醫概論、中藥概論、藥用植物學、生藥學、中藥炮製學、方劑學等內容;且藥師執行中藥業務,更須通過《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目前已有許多藥師投入中藥調劑、中西藥整合之研究與實務,自民國94年至113年,依《藥事法》第35條兼營中藥調劑、零售的藥局,由民國94年的2,339家至113年已成長至5,247家;依《藥事法》第28條依法聘請中醫師、藥事人員駐店管理的中藥販賣業同時期也自514家成長至1,417家,其中更有約90%,共1,279家是聘請藥師駐店管理,由前述趨勢可以凸顯藥事人員進入中藥產業的意願及實際情形,將藥師貶為「西醫藥師」,不但忽略其專業多元性,也矮化了藥事教育體系對於中藥知識的培養。
藥師從未要求「醫療院所不得聘藥師」,而是主張落實醫藥分業、讓藥師能發揮審方職責,當醫師與藥師各司其職,才能保障病患的最大福祉,這正是世界各國推行醫藥分業的核心精神。不同專業不應對立,而是攜手合作,請各界給予藥師應有的尊重,更給予國人應有的用藥安全。
(作者為新北市藥師公會中藥發展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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