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應然
回應2025-04-18自由時報有關醫療工會支持健保署推動修訂特管辦法之報導,以理辨明,懇請貴報能平衡報導,不勝感激!
本會針對10個醫療工會團體發出之「支持健保署推動修訂特管辦法,保障醫事人員薪資,並促進投保資訊透明化」之聯合聲明,聲明如下:
本會認同保障基本薪資是維護各行各業的基石,是以勞動部勞動基準法有月基本工資及最低時薪的設定,此為全國一致之標準,違者論處,醫事人員亦同。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薪資既然屬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範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並依勞動相關法規處理,不應作為健保特約條件。當台灣已是全民強制納保,當健保署是國家的唯一保險人機構,當健保署壟斷全國的國民健康保險,則健保署憑藉其唯一獨大,若要特約非我莫屬的霸權,強制掛勾「醫事人員薪資標準納入特約管理、薪資公開透明化」入其特約條款,這已是一種強制霸凌,不是一種醫療院所可以的自主選擇,況且是否可以因此就提升醫療品質,完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也與公共利益無關,健保署如此恣意妄為的以「擇優特約」為名介入醫事人員薪資已逾越行政權限,違反行政程序法之「禁止恣意原則」。
健保署研擬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其中醫事機構須保障專職醫事人員薪資並公開最低薪資,否則不予特約,引發爭議。(資料照)
以現今醫事人員缺乏各院搶才的態勢,如果是正規上班的醫事人員,應該大多可輕易達標,但有些醫院與診所之醫事人員之工作質與量各自不同,也有不少是部分工時,部分時段上班者,在國家規定的制度內,市場自有其機制讓勞資雙方取得平衡,如何可以強求一概而論要求如此薪資給付?再說健保署及醫療工會既然認為合理的給付可以促進醫療品質,為何對醫療院所的健保給付卻可斷頭、攤扣、折付、七折八扣?這是否自相矛盾?
行政程序法有「禁止不當聯結原則」,以員工薪資不得低於多少,且必須公布於眾,來類推醫療院所若不遵行,健保服務就會品質不良,健保署就可不予特約,這是不適當的聯結、類推。若是健保署真有證據認為將醫事人員薪資標準納入特約管理、薪資公開透明化可以提升醫療品質,則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健保署特約機構尚且包括藥局、居家護理、康復之家、助產所、檢驗所、物理治療所,為何獨獨只針對醫院跟診所做此要求?更何況未聞政府有其他機關對其合約公司團體對象做如此要求。莫非其他特約機構是健保署可忽視的低端機構?不需要有醫療品質?莫非健保署以外之政府其他機關都不必要求品質?
若是薪資透明化是促進市場公平的良方,必須公開「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才能促成,沒有侵犯隱私或營業秘密的疑慮,則依理掌握全國投保資料的勞健保署應該為促進市場公平的公共利益上網公布各行各業(包含醫療工會團體)的員工之「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除非政府及醫療工會團體認為除了醫院及診所以外,其餘行業機關團體都不需要促進市場公平,更希望公家機關(包括健保署)先以身試法,給予其聘雇員工2倍以上基本薪資,並對外公布其「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以便依其「擇優特約」欲加諸於醫療院所之條款理論,可以提升其行政作業品質,則醫院與診所必當起而效尤與政府齊頭並進,上行方能下效。
(作者為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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