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asin Yu
「民進黨以前也衝地檢署,為什麼現在不行?」
如果是20幾歲的年輕人,乃至30幾歲的人有這樣的疑問,我還可以耐心解釋。但如果是40歲以上的人講這種話,不是無知就是邪惡。
第一,所謂的「以前」,要定義是多久以前。如果是1986年9月28日以前,只有所謂的「黨外」,還沒有民進黨。
一九八五年,台中市黨外的許榮淑、何春木及劉文雄組成「鐵三角陣營」,參選市長及省議員。(資料照)
第二,這就真的說來話長了。以前我講過一次,我盡量減短,詳細放留言。
今日,《刑法》第100條內亂罪的內容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 #強暴或脅迫 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然而在1992年5月16日以前,《刑法》第100條的規定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兩者差異在於修法後明確定義「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實行。不然再修法前,以「意圖」+「著手實行」定罪的方式太多了。例如出書宣傳臺灣地位未定論,就可以算作有意圖且著手實行。
但是最恐怖的不是修法前的刑法100條,而是《懲治叛亂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是在南京陷落2個月後,1949年6月1日公布的法律,本來是要對付共匪的。
但是實際上,1949年12月7日國民政府就敗逃臺灣了。因此這部法律從立法到廢除,大概都是用來對付在臺灣不服國民黨獨裁統治的人,包含本省人與外省人。
《懲治叛亂條例》最有名的就是第二條第一項,也就是俗稱「二條一」:「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邏輯,《懲治叛亂條例》的罰則優先適用於《刑法》。所以觸犯刑法第100條的人,直接適用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二條一的處罰是什麼?除了死刑,沒別的了。
什麼叫做唯一死刑?這就是唯一死刑。
也就是說,在1991年5月22日《懲治叛亂條例》廢除以前,刑法100條+二條一的組合餐,可以直接送你上路。
雖然1980年美麗島大審時國民黨政府就受到國際施壓沒有引用二條一,只是以叛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無期徒刑。顯示蔣經國後期的壓制力已經愈來愈受到美國牽制,到了李登輝時代已經在討論廢除這套組合餐了。
但是當初廢除的理由,現在看來真的很諷刺,有興趣的可以參考留言。
監察院長陳菊就是美麗島受難者,他明確知道自己很可能被二條一直接帶走,所以在獄中就留了遺書。(圖取自劉世芳臉書)
監察院長陳菊就是美麗島受難者,他明確知道自己很可能被二條一直接帶走,所以在獄中就留了遺書。2019年撤銷有罪判決,撤銷儀式上行政院長蘇貞昌就是當年陳菊的辯護律師,蘇講到這一段時哽咽。只能說理解的人自然理解。
講了這麼多,我只是想提醒一下。
你可以冷門,但不能邪門。你可以反對,但不要反智。
以前,尤其是1987年解嚴以前,不要說衝撞公署,就算大型集會,都可能冒著唯一死刑的風險,以前的民主運動和前輩們是這樣走過來的。
面對他們口中的「輕罪」「偽造連署書」,然後他們就要衝撞地檢署,呼天搶地。(資料照)
現在,這群蠢貨面對的是他們自己口中的「輕罪」,罪名是「偽造連署書」,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後他們就要衝撞地檢署,呼天搶地。
重點是,這一條還是他們自己修出來的法律。
在2024年12月20日之前,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包含「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以當選委會剃除偽造連署之後就比較難構成「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情勢。
但是他們自己修了一條法,本來是打算恐嚇8藍委團體和民眾,結果辦到自己,然後在地上打滾哭鬧。
蠢,真的有夠蠢,蠢出新高度。
(作者為政大政治學碩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Jiasin Yu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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