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台中廖男入伍第一天就因不想當兵偷走剪刀,伺機朝士官長猛刺頸部,遭連長拿折椅制止才作罷;廖男主張有精神病但調閱體檢報告結果並無異樣;士官長更在法庭痛批,兩岸情勢緊張,若輕判恐會讓其他役男效法,對部隊管教造成不良影響;廖男嗣後經驗退,是擔心其繼續留在部隊會影響部隊管理運作。地院審理後,將廖男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對長官施強暴脅迫罪,及《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判處1年1月徒刑,仍可上訴。
按《陸海空軍刑法》整部刑法典三大基石分別為:逃亡罪、抗命罪及暴行犯上罪,其第49條規定:對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徒刑。本案廖男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對長官施強暴脅迫及普通傷害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較重的對長官施強暴罪處斷,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本案法院判處1年1月有期徒刑,明顯輕判。依刑法學理上量刑三階論,區分低、中及重度刑;就本案觀察低度從1年以上、中度從4年、重度則量處接近7年,即使被害士官長已在庭上多次表明被告行為侵害長官領導統御威信、嚴重危害軍事安全不宜輕判,法院仍是給予被告最低度刑優惠。
全面檢討「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讓軍法官回到第一線,為確要之舉。圖為國防部最高法院軍事檢察署。(資料照)
廖男不僅因此案被驗退無須再服兵役,猶如另類「犯罪利得」,且依判決書所示,廖男從未與被害人和解,卻仍得到法院量刑上寬容對待,法官判決明顯流於恣意而罔顧國家安全及部隊士氣,此亦彰顯賴清德總統宣布,全面檢討「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讓軍法官回到第一線,為確要之舉。
軍隊性質上為一武裝團體,任務上為一戰鬥組織,為利於任務達成及管理需求,軍隊行政體系中依其職務官階,形成長官對部屬有指揮命令之權,部屬對長官則應與服從,為使此一「服從關係」不受輕蔑及侵犯,自可對部屬行動為必要限制;2001年軍刑法修法時,已調整傳統講求絕對服從的建軍理念,在維繫軍中倫理及保障人權間衡酌,增訂「保護部屬條款」,目的在建立合理管教,相互尊重,以促進團結,達致整體戰力的維繫。對長官施強暴脅迫,已嚴重違反「部屬職責」,豈可輕判,其理甚明。
我們樂見賴總統恢復軍事審判,這將有助於提升軍隊的紀律及公平性 。(資料照)
我們樂見賴總統恢復軍事審判,這將有助於提升軍隊的紀律及公平性,確保軍法體系的有效運作。在現代國防體系中,軍事審判能夠迅速且專業地處理軍中違紀案件,維護部隊內部秩序與士氣。吾人期盼未來軍事司法制度更加完善,保障官兵權益的同時,也確保國家安全與軍隊運作之穩定。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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