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治與人權才是執法者的中心價值

◎ 吳景欽

台中誠品商場報案偷竊,五名警察將母女三人帶至警局,事後發現是烏龍一場。台中市長盧秀燕公開向母女三人道歉,但稱警察執法過程合法,只是不夠細膩,但真是如此嗎?

台中誠品商場發生一名小四女童被誤認為小偷報警抓進警局,市長盧秀燕致歉。(資料照)台中誠品商場發生一名小四女童被誤認為小偷報警抓進警局,市長盧秀燕致歉。(資料照)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任何人皆可逮捕,所謂現行犯,根據第2項,指的是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而因現行犯逮捕,是對人身自由與身體權的侵害,其適用就應為嚴格解釋,尤其在犯罪實施後之場合,不僅要有客觀的證據,更須與案發事件有時間、空間之密接性。

故於商場,保全或相關負責人,若僅憑事後觀察錄影影像來推斷竊盜,並因此將顧客留置,甚至報警處理,不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逮捕要件,還會因此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誣告罪,以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私行拘禁罪。而若侵害對象為未滿18歲者,依據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還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因此等罪名,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被害人有否提告,檢察官都應主動為究責。

而就警察來說,除非是現行犯逮捕,否則,要強制人民到警局,就只能有檢察官所簽發的拘提票,換言之,警察要拘束人身自由,要非現行犯逮捕,即是有拘提票之情況。尤其為保護少年身心的發展,我國還特別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針對警察於少年之調查,除基於例外及急迫性而可要求其同行外,否則,都必須要有法院所核發的同行書

台中誠品商場報案偷竊,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五名警察將母女三人帶至警局。(警方提供)台中誠品商場報案偷竊,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五名警察將母女三人帶至警局。(警方提供)

故於警察接受報案且至現場處理時,若無現行犯之事證,又無拘提票或同行書,竟以優勢警力要求婦孺同行至警局,且有很大可能性,也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告知被拘束人身自由之事由及得保持緘默與請求法律扶助等權利下,實會碰觸到刑法有關公務員濫權逮捕罪之紅線。凡此瑕疵,能否僅以行政懲處了事,就值商榷。

這十多年來,立法院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轉成國內法,如2009年的公民政治與權利國際公約、201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公約,絕不能是紙上宣言,而應是被具體實踐。尤其在執法者心中,法治與人權,才是最上位的基本價值。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
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