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中國在紐澳外海軍演的法律爭議

◎ 楊宗新

中國軍艦於2月底在紐澳之間塔斯曼海實施演習,由於事前未通知兩國政府,引發外交糾紛。外界對此事的分析,多從中國的軍事發展,或與紐澳的政治關係切入,鮮少關注法律層面意涵。

由於中國軍艦演習處,距雪梨僅150浬,屬澳洲專屬經濟區,是否有權在此進行軍事活動,各國向來有不同看法。專研國際海洋法的德國漢堡大學教授普洛斯曾指出,外國船舶在他國專屬經濟區確實享有如公海般航行自由,但軍艦是否適用則有爭議,目前全球約四分之三國家,對此持肯定態度,但亦有四分之一國家認為,專屬經濟區的航行自由僅限一般船舶。

中國海軍2月底在塔斯曼海實彈演習,澳洲軍方卻在演習開始後40分鐘才獲知。圖為中國「微山湖號」補給艦(左)與「遵義號」驅逐艦在塔斯曼海航行。(圖取自澳洲國防軍專頁)中國海軍2月底在塔斯曼海實彈演習,澳洲軍方卻在演習開始後40分鐘才獲知。圖為中國「微山湖號」補給艦(左)與「遵義號」驅逐艦在塔斯曼海航行。(圖取自澳洲國防軍專頁)

之所以出現這種「一種制度,各自解讀」狀況,與法規範不完善有關。依據1958年《公海公約》,凡不屬於內水或領海者即為公海;然而1982年《海洋法公約》卻未明訂公海範圍,僅提及公海自由原則不適用於內水、領海及專屬經濟區,但與此同時,卻只賦予沿岸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經濟利益的管轄權,使得此水域在航行上的法律地位如何,歷來充滿爭議。

中國過去的立場係反對在專屬經濟區從事軍事活動,這從以往美國在南海執行「航行自由行動」時,中國常批評這是在升級緊張情勢、製造區域對立即可知。然而本次中國軍艦的行為,卻較美國猶有過之,反映中國在海上實力日漸強大後,已逐漸調整過去的法律見解,走向與美國趨於一致的觀點,即軍艦可在他國專屬經濟區進行航行、乃至演習等軍事行動。

必須注意的是,美國的「航行自由行動」,並不包含演習,即使有,也是在沿海國邀請下參加。辦理演習與否的差別在於,這將會對航班造成影響。由於海洋法公約明訂,在他國專屬經濟區活動,應顧及沿海國權益,如因實彈射擊而影響商船或客機,顯不符公約精神;再說,一般國家在演習時,通常會遵守事前公告周知、設定合理期間、不妨礙國際航行等慣例,而這些中國一項也沒做到

中國海軍逐步壯大後,在他國外海活動勢將成另一種「新常態」,但若手法過於粗糙,不顧及他國感受,只會引起國際社會對「中國崛起」的質疑。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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