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琪
財政部近日針對「囤房稅2.0」發布最新解釋令,特別針對「相鄰房屋打通使用」的特殊情況,給予更為彈性的認定標準,無疑為不少有類似需求的家庭釋出善意。然而,這項政策的實施不僅僅是對個別家庭的稅務優惠,更是整體房屋稅制度走向更具彈性的關鍵一步。
財政部函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資料照)
長期以來,台灣房屋稅率區分「自住」與「非自住」,目的在於打擊囤房,鼓勵房屋回歸居住本質。然而,現代社會的居住需求早已多元化,尤其在都市地區,許多家庭為求空間彈性,購置相鄰房屋後打通使用,以滿足三代同堂或擴大家庭生活空間的需求。過去,這類需求往往卡在稅制規定上,只能被視為多戶持有,繳納較高的非自住稅率,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社會現實。
這次財政部的政策調整,將「相鄰房屋打通使用」納入自住範圍,並明確指出即便戶籍只設於其中一戶,仍可適用1.2%的自住房屋稅率,這項認定不僅更符合居住事實,也讓稅制因應居住需求更加人性化。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解釋令並未將打通後的兩戶房屋合併視為單一房屋,這點對於有多房持有需求的家庭而言,仍有一定影響。依照現行規範,符合自住條件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不得超過三戶,因此,即便打通使用,兩戶房屋仍各自計算,對於名下已有其他自住房屋的家庭,可能會因戶數超標而喪失自住優惠。這反映出台灣房屋稅制度在鼓勵自住與打擊囤房之間的兩難。
財政部將「相鄰房屋打通使用」納入自住範圍,讓房屋稅政策更具彈性。(資料照)
政府當然必須防堵部分投資客藉由打通房屋規避高稅率,但對於真正有居住需求、特別是基於家庭人口增加或長期照護需求而打通房屋的家庭而言,僵硬的「戶數認定辦法」恐怕並未真正反映其居住本質。房屋稅制度的核心應該是「以居住為本」,即便是多戶房屋,只要確實為同一家庭自住使用,且未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都應該以自住稅率計算,而非機械式地以登記戶數為準,這也是未來稅制改革應思考的方向。
另一方面,這次政策的申報期限設於2025年3月24日,這項時程安排也值得關注。以往不少與不動產相關的稅務優惠或申報措施,常因民眾認知不足或資訊傳遞不及,導致符合條件者未能及時申報,喪失優惠資格。這次財政部雖強調須於期限前完成申報,並經地方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從今年5月起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但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這段流程既陌生又繁瑣,且各地方稽徵機關對「相鄰房屋打通使用」的認定標準,是否一致、是否有補件空間,都影響民眾申報意願與成效。
除發布解釋令,財政部更應加強地方稽徵單位的政策宣導與統一認定標準,協助符合條件者順利申報。(資料照)
財政部除了發布解釋令,更應加強地方稽徵單位的政策宣導與統一認定標準,甚至建立專案輔導機制,協助符合條件者順利申報,才能真正讓政策美意落實,避免讓這項彈性措施成為只有少數人受惠的「政策黑箱」。
「相鄰房屋打通視為自住」的政策,反映出台灣房屋稅制朝向更靈活、更貼近居住需求的方向調整,這是值得肯定的趨勢。然而,從具體執行層面來看,如何在「打擊囤房」與「保障居住權」之間取得平衡,仍有很大討論與精進空間。
台灣的房屋市場與居住型態早已多元化,房屋稅制度若一味拘泥於登記戶數,而忽略實際使用情況,無助於真正落實「以居住為本」的政策核心。期待這次政策調整能成為未來房屋稅改革的起點,讓稅制設計真正貼近居住現實,讓每一個為了改善居住品質而打通房屋的家庭,都能得到合理對待,才是房屋稅制度應有的價值所在。
(作者為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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