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都更容積獎勵應更具整體效益 強化城市功能復甦

◎ 安京

在台灣,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關聯性一直是討論的焦點。為使都市更新能夠更靈活地進行,因應時效需求,根據現行法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可在不違背原有都市計畫意旨的情況下,先行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可再配合辦理變更,導致商業開發與高密度建設往往被優先考慮,而這可能與都市計畫中的居民生活品質、環境保護等目標相衝突。且都市計畫的執行通常由政府機構負責,而都市更新計畫則可能由民間企業主導,在這樣的情況下,兩者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往往不夠,會出現政策上的不同步。

內政部去年底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放寬原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範圍,提高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圖由新北市城鄉局提供)內政部去年底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放寬原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範圍,提高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圖由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內政部於2024年12月26日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將容積獎勵的適用對象從原先的已取得使用執照建物,擴展至所有已掛號申請建照者,在加速都市更新的同時,應注意都市更新計畫可能集中於某些特定區域,這些區域可能經濟較為活躍或具有開發潛力,而忽略了其他需要改善的區域,建議政府應再設立明確的公共利益指標,讓都市計畫具備更多的靈活性與可調整性,避免都市更新脫離全盤性的檢討、診斷,與都市發展目標脫節,個人見解如下:

一、不論透過都市更新或都市計畫之分區變更、市地重劃等方式進行土地活化,關鍵在於是否以長期經營管理思維「投資」每一塊土地及周邊環境,而非利益角逐,更不應該以年限限制方式,爭取容積獎勵額度!例如:利用時程獎勵增加容積額度,表面上雖加速改善現有窳陋不堪、強化安全及衛生條件等,但時間一久,因缺乏整體考量,反而造成空屋率上升、城市資源壟斷、雙向的蛙躍式發展等問題,進而誘導更多不經濟且機能錯置的開發及使用型態。

二、都市從規劃至重建、整建維護階段,是伴隨一連串的課題診斷及目標導向之過程,在此過程當中,漸進式修正都市中不合時宜之分區型態、對周遭環境有危害安全之使用項目、無法配合未來產業趨勢發展之土地利用等機能,在都市計畫中預留一定的彈性空間,以上對都市社會、經濟、環境影響之改善,皆需在不損及相關權利人利益與公共使用權利情況下,緩慢修正成規劃者、使用者雙方共同預期之目標。

(作者為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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