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逸南
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案」衍生的稅務冤案,被喻為「法稅228」,迄今仍未完全平反。2月28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民間團體舉辦「2025年和平紀念日論壇」探討「終結國家霸凌 實現轉型正義」等議題。照理說,國家機關應該守法,政府有依法行政的責任,如果行政處分違法,自不應以時效或已執行為藉口而拒絕糾正其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給予行政機關得以自我糾錯(依職權撤銷)的機制,絕不能成為空談。
「太極門案」衍生的稅務冤案,被喻為「法稅228」,迄今仍未完全平反。圖為太極門、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建請政府平反太極門冤案,扭轉台灣國際人權形象。(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在民主法治制度下,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是常態,一件行政法院之判決,基本上係行政機關的一種制衡。如果行政法院已判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乃屬實現權力制衡的功能,行政機關應該受到絕對的拘束;相對地,如果駁回人民原告的訴求,維持原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只是否認了人民原告的請求,但並不代表擔保了行政處分的正確性。
再者,基於法治國家要求「國家機關應守法」的觀點,行政機關知悉其行政處分有違法,得依職權自行為一部或全部之撤銷。就此行政秩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事實上,太極門案81年度的綜所稅是明顯的「被枉課」的違法行政處分,其原因為為中區國稅局的違法課稅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66號判決的「枉法裁判」所致,令人不服與遺憾。
平心而論,太極門稅務冤案,民國80~85年度係不同年度基於同一事實所作之核課,後來81年度案掌門人財產遭到違法拍賣收歸國有,其他年度均已更正為零,此結果明顯超出常理,也有違憲之處,受害人只有走入憲法法庭,尋求救濟。因為「人民權益的保護」大於「法的安定性」,是法治國原則之一,太極門稅務冤案是嚴重的人權侵害案件,受害人必須討回公道。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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