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叔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類學組助理研究員、史丹佛大學人類學系博士
近期全國發起許多罷免立法委員的連署,其中罷免原住民立委的提議人數不足,現正處於補件期。
罷免案的先決條件是當選,也造成當選由單一時間事件、變為連續時間事件。連續時間的連帶影響,是選舉、罷免兩次投票的「選舉人名冊」並不相同。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82條規定,罷免案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以下簡稱當選日)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為準。但實際能投票罷免的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以下簡稱罷免提出日)為準。
選罷法對於選舉人名冊編造,有明確規定: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選罷法第20條)。今選舉人資格規定有兩項,第一是「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憲法第130條),第二是「居住期間」:投票日4個月前戶籍遷入(選罷法第15條)。簡單來說,就是選委會會在投票日20天前,整理出投票日前一天時,選區內年滿20歲且戶籍遷入滿4個月的國人名冊,成為選舉人名冊(選罷法第4條)。
今日選罷法中選舉人名冊並未以罷免投票日作為基準,是因為選舉人4個月前戶籍必須遷入的規定,已讓罷免提出日與罷免投票日的選舉人,完全相同(選罷法第80條、第87條)。但今日的選罷法並沒有規定「身分期間」,若此次原民立委罷免案宣告成立,將首次出現罷免提出日、與罷免投票日選舉人不同的混亂狀況。
在此所謂「身分期間」,是指「非原住民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期間(原住民申請拋棄身分幾乎沒有)。選罷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依照選罷法,即使在罷免投票日兩天前取得原住民身分,也能投原民立委罷免票。
恐形成選舉時未具投票權 卻能罷免原民立委
選罷法缺乏對於「身分期間」的規定,使得原民公職選舉將發生當選日、罷免提出日、罷免投票日三種選舉人名冊。
此屆立委選舉投票日為2024年1月3日,依照中選會公布該次立委選舉資料,平原選舉人為21萬0,036人,山原22萬8,164人。此人數亦為罷免投票選舉人總數(選罷法第82條)。報載此次原住民立委罷免案在2月3日提出,則1月底的原住民人口最接近罷免案提出日的選舉人數。截至2025年1月底,全國年齡超過20歲的原住民,平原21萬5,908人,山原23萬5,175人。較2024年1月3日當選時選舉人數,平原增加5,872人,山原增加7,011人。
在之前〈2024年原住民人口年增率3.84%為歷年之冠〉投書中,我證實這些增加人數絕大多數都是當選日後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因年齡超過20歲原因計入者極少。因此,這增加的近1萬3千位罷免選舉人,都是當選日後才外加。這外加的1萬多選舉人,都能投原住民立委罷免票。
必須格外強調,這外加的1萬多選舉人,選舉時投的是非原住民立委(區域立委)。選舉投票時不是投原住民立委,罷免投票時卻能罷原住民立委。更因為選罷法未設計身分期間,即使原民立委罷免提出日2月3日已固定,至今罷免選舉人仍持續增加。
對於選罷法中「身分期間」的修法應具體推動,以避免罷免混亂發生。(資料照)
因以上選罷法的疏漏,若此次原住民立委被罷免,被罷免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甚至以此提出緊急處分,司法未必不會支持。
為此,對於選罷法中「身分期間」的修法應具體推動,以避免罷免混亂發生。身分期間的嚴格程度,甚至應該比居住期間更為嚴格:未曾列為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投票選舉人者,不得列為罷免投票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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