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2月4日《社論》「迎向罷免大潮」指出,這波「大罷免時代」來臨,其來有自。一年來,由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聯手在立院憑其多數席次,恣意妄為,已危及民主正常運作,必對國家社會帶來災難性後果。具體言之,藍白兩黨合謀,國會強行奪權,擾亂憲政平衡,侵襲行政、監察等憲政機關權力,架空憲法法庭運作,且從財政預算弱化政府政策執行力,尤其在中國脅迫日甚之際,侵蝕國家安全自衛能力。
立法院藍白兩黨在人數優勢下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選罷法修正案。(資料照)
又指出,「尤有甚者,藍白政客作惡心虛,藉由修改《選罷法》提高罷免門檻,繁複罷免程序,且直接適用本屆立委而不惜自肥,凡此都限制了人民罷免權,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其初審且僅開會三分鐘,即通過提案;通過後猶遲遲不送出國會大門。如此草率、機關算盡,台灣人看盡政客醜陋嘴臉,倒盡胃口。」
前述「藉由修改《選罷法》提高罷免門檻,繁複罷免程序,且直接適用本屆立委而不惜自肥」,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其明顯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9至24條「利益之迴避」之規定。例如近日發生「壯世代」事件,涉及民眾黨立委之圖利罪嫌,而涉案之立委沒有自行檢討,以為此次大罷免無關「不分區立委」之罷免,卻要求民間團體不要推動大罷免案,如此,阻止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引人遺憾。
查《立法委員行為法》(全文31條)民國88年1月25日制定公布施行,民國91年1月25日修正第28條,迄今已經過了23年( 2002~2025年),其規定對於立委的自律功能不足,依靠人民行使罷免權(他律)的成本太高,期盼立委們的素質提高,加強立委們之自律,而有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之必要。人民不希望看到立委們的擴權與濫權,而傷害到台灣的民主、法治以及紊亂憲政秩序。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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