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台中新光三越百貨發生氣爆,已造成多人傷亡,台中市長盧秀燕於受訪時,要求新光三越要對此事件負起責任,這是否在預告主管機關的免責性,不得而知。只是在公安事件之場合,是否可因業者之過失,致使行政機關免責,卻值關注。
台中新光三越2月13日發生氣爆,造成多人傷亡。(民眾提供)
負有建築物安全檢查義務之公務員,若未善盡其責,因此致人於死者,就可能觸犯刑法第130條,即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以及刑法第276條,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惟此兩罪,皆屬於結果犯,故類如此次氣爆事件,即便查有公務員懈怠職務之事實,但若有人為裝修之疏失,廢弛職務與死傷間的因果關係,就因此被打斷,致屬於刑法所不處罰的未遂行為。故在公安意外之場合,公務員要承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確實是微乎其微,致僅能轉向國家賠償責任。
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就得負起賠償責任。只是人民若要依此條文為請求,卻有諸多障礙存在。
首先,先得證明公務員確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事實,但在公務體系所必然的分工與分層負責下,要釐清職權歸屬與有否怠於職守,顯不容易。又關於國家賠償之因果關係認定,雖無庸如刑法般嚴格,卻也必須證明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在重大公安事件,往往有著多元且複雜因素,再加以有更具影響力的第三人疏失介入下,公務員怠於職務之不作為,就會被因此稀釋,致造成求償的最大障礙。這也是重大公安事件,人民請求國賠,不僅曠日廢時,也常為敗訴之主因。
台中市長盧秀燕在受訪時,要求新光三越要對氣爆事件負起責任。 (記者黃旭磊攝)
故類如此次公安事故,人民要請求國賠,實有極高之難度,致僅能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為金額有限的國家補償。也因此,針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訴訟,除司法者必須因當事人的地位差,而為適度的舉證責任分配與調整外,實也有必要於立法上,將現行的過失責任,轉向先推定公務員有不作為與因果關係在,再由國家舉證無過失來免責之危險責任。畢竟,國家賠償法之目的,乃在保障而非阻礙權利之行使。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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