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祥晟
一般來說,商業火險的保單,承保範圍僅包括「火災」及「爆炸引起之火災」,不包括「爆炸」或者「火災引起之爆炸」。關於「爆炸」或者「火災引起之爆炸」,應該要投附加的「爆炸險」,保險公司才會理賠。
新光三越12樓整層玻璃幾乎全炸毀。(記者許國楨攝)
民國83年10月,台北市的可磨坊麵包店發生爆炸,隨後引起大火,現場損失慘重。但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報紙報導:「各樓層的玻璃瞬間都震碎一地。」鄰居A證稱:「聽到轟然一聲,隨即看到窗外一團紅火和黑煙冒出。」鄰居B證稱:「聽到爆炸聲,看到新生南路一三六之二號後面有火光燃燒。」
保險公司主張拒絕理賠,理由是爆炸或者火災引發之爆炸,都不屬於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法院最後判決保險公司勝訴,雖然判決理由與承保範圍無關,但這是一場明確在「火災」與「爆炸」認定上激烈交鋒的訴訟。
台中新光三越氣爆現場遍佈炸得扭曲的器具,搜救難度高。(中市消防局提供)
從今天(0213)新光三越氣爆案的各家媒體報導來看,在氣爆前,現場似乎並沒有看到火花、火光或明確起火的狀況,倘若如此,則各承保新光三越及其店櫃的保險公司,是否要理賠保險金,關鍵在於保戶有無投保商業火險附加的「爆炸險」。
(作者曾任澎湖縣社會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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