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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評評理》高虹安貪污案二審聲請釋憲被不受理

◎ 林志潔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高院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高院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憲法法庭說:

........系爭規定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系爭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系爭規定之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解釋,凡此均不生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之問題。至立法委員依系爭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況系爭規定係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11&id=354814

白話文說明如下:

第一,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條文只是在說明給要立法委員助理,這個條文不是刑事法規,也不是在規定怎樣行為是犯罪,所以並沒有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這條規定也沒有授權訂立其他補充規定,因此也沒有授權不明確的問題。

第二,至於有關立法委員自己聘任助理時,有無違法申請加班費或用人頭支領費用等等問題,這是你刑事法庭要做的審判工作,不是憲法法庭要做的工作。

所以結論:

高院法庭就高虹安市長貪污案所涉及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被憲法法庭認為不具備憲訴法55條得聲請釋憲的原因,所以憲法法庭不受理。憲法法庭請高院好好繼續審理高市長是否有貪污的案件。(更加的大白話:這到底干我什麼事?請你自己去好好處理。)

(作者為行政院政務顧問/陽明交大教授)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林志潔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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