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德克
依據媒體報導,台中市政府2021年修正《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規定學校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之後行政院函告無效,台中市府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判決,前者符合學校衛生法市府勝訴,後者牴觸《食安法》而敗訴。惟台中市府曲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於113年12月31日市政會議竟然洋洋得意自稱「逆轉勝」,顯然誤解行政訴訟法,更誤導民眾市府才是對的,令人遺憾。
台中市長盧秀燕針對透過學校午餐自治條例拒絕萊豬進入校園獲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勝訴,強調台中市「捍衛食安逆轉勝」,並公開感謝法院伸張正義。(記者蘇孟娟攝)
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理由書明白揭示「我國實施地方自治。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為實施地方自治之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從該號解釋明顯可知,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以自治條例規範者,其立法內容應受到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限制(即自治條例紅線區之邊界)。然台中市府屢次執意衝撞中央法制,罔顧前開法律基本原則的限制,令人遺憾。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亦闡釋進口肉品及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在案,最高行政法院在受理是類案件上(包含嘉義市政府「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宜蘭縣政府「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等),立場均未變更,秉持上述意旨判決各該縣市政府敗訴,並未特別施惠予台中市府,台中市府也無所謂「逆轉勝」,就牴觸中央法制者仍為無效,佯稱「逆轉勝」係誤導民眾,顯有吃法院及中央豆腐之嫌。
「法治國原則(État de droit, Rechtsstaat)」是行政機關運作的基礎,執政者不應以操作民粹及誤導民眾,部分勝訴部分敗訴(這部分其實是主要部份)可以扭曲成為「逆轉勝」,中文語意能操作成這樣,也是阿Q一枚,更是台中市民的悲哀。民眾對於不實資訊應該要睜大眼睛辨識,不要隨便相信操弄民粹者的鬼話!
(作者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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