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叔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類學組助理研究員、史丹佛大學人類學系博士
立法院通過立法委員鄭天財、高金素梅等人提出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將原民會主任委員改由山地、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並將聘用委員改為無給職。
立法院通過立委高金素梅等人提出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將原民會主任委員改由山地、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並將聘用委員改為無給職。圖為高金素梅向民眾黨立委表達感謝之意,後方的民進黨立委高舉反對牌,反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法。(記者劉信德攝)
原住民族委員會不是原住民族自治團體
面對此事態發展,必須從頭釐清,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一個什麼團體。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1條第1款:「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於是在《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在今日政府體制中,屬於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行政機關。即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但政府至今未真實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委員會不是原住民族自治團體,是政府行政機關。
政府聘用人員不能獨立行事
也因此很多人誤會原民會委員是「民族代表」。聘任各族代表的規定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
實際上,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為母法,另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等子法。《注意事項》中附有俸點支給標準,以「職責程度」區分,各項皆以「在政策指引下」、「在行政指示下」、「在重點監督下」、「在一般監督下」開頭。也就是說,行政院聘用人員,只能依照「行政院指引、指示、監督」行事,不能依照「原住民族意願」行事。
行政院各委員會分為合議制與首長制兩種
雖然委員會是為了政策統合的目的而設置,各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卻有所差異。現行委員會有兩種體制:合議制與首長制。合議制有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三個委員會,主任委員與一般委員共同議決,一般委員不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任期獨立不隨主委變動而變動,能獨立行使職權。首長制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六個委員會,主任委員首長制,一般委員只有政策建議權、沒有議決權。
合議制委員會的委員較多是專任,包括通傳會、公平會的所有委員都是專任,中選會則主、副主委為專任,一般委員兼任。首長制委員會委員則都是兼任。此次《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讓原民會與其他首長制委員會一致,委員都為兼任(無給)。
目前政府未真實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委員會不是原住民族自治團體,是政府行政機關。(資料照)
只有合議制能聘任專任委員
若要維持原民會委員為專任,最確切的做法,就是改原民會組織由首長制為合議制,與聘有專任委員的通傳會、公平會相同。即使是合議制,通傳會、公平會主委、副主委仍是由行政院長指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兩會的委員都是行政院院長提名,主委則是院長提名委員時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因此將原民會改為獨立機關、改首長制為合議制,猶不至於限制行政院長對原民會主委之人事決定權。
改原民會組織為合議制能讓原民會具有民族自治角色
此次在野黨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原民會委員由專任改為兼任,原民會或許應反向思考,改原民會組織由首長制為合議制,委員(民族代表)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任,任期獨立不隨主委變動而變動。至此在野黨團一定會欣然同意,讓民族代表(委員)參與原民會議決,朝民族自決邁進一步。也唯有如此,能讓原民會具有民族自治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