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育偉
日前報載金融犯罪女調查師因車禍死亡之遺憾,除突顯國內因應數位犯罪偵審人才之稀缺窘境外,也讓我們想起傳統刑事法律,是否也應該重新面臨檢討有無「與日俱進」的必要性?
數位犯罪型態日新月異,面對虛擬資產、新興科技等犯罪手法,我國相關刑事政策與法制須及早擬定對策因應。(示意圖,路透檔案照)
揆諸2003年刑法因應時代趨勢,增列第二編第三十六章章名「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363條),於彼時可謂是相當先進之立法;但以現今數位犯罪型態而言,第三十六章所列之罪只能算是實行科技犯罪的手段之一耳,實有未足!
甚至應該大膽地預測,未來的數位犯罪型態應以第三十六章為基礎,往前倒帶檢視傳統個人、社會及國家法益保護之罪構成要件要素之修補,並且思考傳統犯罪與新興科技的異材質結合,例如目前最夯的虛擬資產與傳統財產法益之區別?未來偽造貨幣罪、偽造文書印文罪是否應包含偽造虛擬貨幣、偽造數位文書印文?犯罪不法利得若為虛擬資產(貨幣)時,又如何為沒收或追徵?
目前國內諸如洗防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均係針對金流、虛擬資產或財產犯罪所為之預防措施,將來有無可能以科技或數位的犯罪手段,形成侵犯他人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之機會?未來刑事法所受理、處罰之行為主體,或保護受害之客體,確定還是一定以「人」為中心嗎?因數位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填補,得否踐行修復式司法予以恢復?
以上種種疑問,僅是冰山一角,也包含未來數位環境下的種種可能,這種數位犯罪的風暴已經悄然開始敲響刑事思潮的警鐘,相關刑事政策或許即時就要面臨挑戰及衝擊。試問,傳統刑事法學…準備接好招了嗎?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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