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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親」不是「權」! 談刪除家長懲戒權

◎趙萃文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規定,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此修正旨在防止身心虐待行為,符合《國際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精神,反映全球保護兒童權利的趨勢。

家扶基金會樂見行政院修法刪除家長懲戒權,此能朝向符合CRC精神,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家扶提供)家扶基金會樂見行政院修法刪除家長懲戒權,此能朝向符合CRC精神,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家扶提供)

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可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該條文長期引發爭議,被認為可能成為暴力管教的藉口,用來正當化父母權力運作現象。本次修法的核心,即在於明確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強調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並明文禁止對未成年子女施以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

家庭作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保護及教養係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當代社會的境況已經與傳統社會所認知的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大異其趣,而我們的體制思維與法律規範,卻還持續糾葛著彼時的社會圖像。

觀諸發生家內管教暴力的家庭,大抵為未與上一代同住,父母同時要上班的雙薪家庭,而在發生時間上又多是上學(班)前或下課(班)後,由於時間的緊迫或身心的疲累,又無人協力分擔的時候,容易引起衝突或是造成衝突,在管教手段遂行上不盡理智,未能尊重子女人格,應該是相關案例發生的重要關鍵。

行政院修法刪除家長懲戒權,亦需有完整的教育與資源配套。因而有憂心的家長團體會表達反對。(記者楊綿傑攝)行政院修法刪除家長懲戒權,亦需有完整的教育與資源配套。因而有憂心的家長團體會表達反對。(記者楊綿傑攝)

須知,為人父母是一種責任,是義務,是付出,是承擔,而不是一種權利;父母不可把子女視為私有財產,更不能對子女為暴力管教。家庭暴力是犯罪,不可以管教之名行掩護之實;若真走到司法介入停止親權,已是非常嚴厲的處罰,自應為他們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負起責任,而不許因親權行使的理所當然即予以寬容。但千萬不要以為,處罰了這些父母,就消除了暴力管教行為,或至少就嚇阻了或降低了施以身心暴力的可能性。

更且,「親」固然不是「權」,但何謂「身心暴力」、「正向管教」?什麼是身心暴力行為?怎麼管、管什麼才符合適當的正向管教措施?家長的困境在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相關的教養心法與策略,應該如何規範與檢視,判斷標準為何?尺度在最嚴格、嚴格及寬鬆立場?凡此,需要有完整的教育與資源配套,以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在尊重與關愛中成長。

誠如行政院林明昕政務委員指出,司法實務早已將「必要範圍內懲戒」限制在不傷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範疇,此次修法更具指引性云云,惟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源自濃厚人倫價值與秩序,其常規無從以法律強制導引,需要靠公民實踐合作達成,國家應以積極和鼓勵的態度面對,由相關部會分進合擊,予以充實政策內涵,達成政策保護孩子的目標。但願這次修正能換來社會風氣巨大的改善,促進正向教養,而不是讓家長陷入更大的教養困境。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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