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用數據堆疊的北市「交通安全年」真的安全嗎?

◎范振家

今年,台北市市長蔣萬安宣布將這一年定名為「交通安全年」,目的是透過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來提升市民的行車安全,並致力於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台北市長蔣萬安主持台北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記者叢昌瑾攝)台北市長蔣萬安主持台北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記者叢昌瑾攝)

這項政策原本應是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最近媒體揭露的萬華分局事件卻讓這政策的執行效果及其背後的公信力受到了嚴重的質疑。該分局在處理一起機車自撞死亡事故時疑似將死因從交通事故更改為「心肌梗塞」,顯然是為了人為降低死亡事故的統計數據,從而在表面上維持「交通安全年」的政策成效。

萬華分局在處理一起機車自撞死亡事故時疑將死因改為「心肌梗塞」,顯然是為了人為降低死亡事故的統計數據。圖為萬華分局。(資料照)萬華分局在處理一起機車自撞死亡事故時疑將死因改為「心肌梗塞」,顯然是為了人為降低死亡事故的統計數據。圖為萬華分局。(資料照)

目前警政署採用的A1類事故統計標準,僅包括那些造成當場或在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這種統計方式主要關注事故發生後立即的死亡情況,可能導致對事故嚴重性的低估。例如,某些重傷患者可能在24小時後死亡,但這些案例卻不會被納入A1類的死亡事故數據中。

相較之下,交通部及許多歐美等先進國家採用的A30類統計包括所有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因傷勢導致死亡的案例。這種統計方法能夠更全面地反映交通事故的後續影響,提供一個更為全面的視角來評估事故對個人及其家庭的長期影響。

目前警政署採用的A1類事故統計標準,僅包括那些造成當場或在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示意圖。(屏東縣警局提供)目前警政署採用的A1類事故統計標準,僅包括那些造成當場或在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示意圖。(屏東縣警局提供)

這兩種統計標準的差異對政策制定者和公眾的理解具有深遠的影響。A1類的狹窄定義可能導致交通安全狀況被過於樂觀地評估,忽視交通工程及交通教育兩重要面向,使得政策制定者在評估交通安全措施的效果時,所依據的數據可能不夠全面。

這種情況可能導致整體交通安全政策未能充分解決那些在24小時後死亡但同樣需要關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需求。而A30類統計標準則能提供更廣泛的數據支持,使政策制定更加貼近實際情況,有助於制定出更有效的交通安全策略。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公共安全,也能更真實地反映交通事故對社會的影響。

然而,在「交通安全年」這一重要政策推動下,負責執法面向的警方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尤其是在事故頻發的背景下。由於績效評估往往與事故數據直接掛鉤,僅負責交通執法的單位在壓力之下可能會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來「美化」統計數據。這是整個公共行政系統在政治和行政壓力面前的一大弱點。

曾經有位審判長評論道:「警察除了不會生小孩,什麼都生的出來。」這句話揭示了當前績效評估體系可能導致的問題本質,即過度依賴數據表現的評估體系可能激勵不當行為,進而破壞政策的客觀性與有效性。

只有當政策制定和執行基於真實而全面的數據時,「交通安全年」的目標才能真正實現,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避免將重要的公共政策變成一場表面的數據遊戲。

(作者為管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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