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民國60年代在台灣經濟起飛的時候,一群由台灣東部與南部遷移到雙北地區討生活的原住民,面對隨著經濟起飛的地價,近乎無法負擔台北昂貴的住屋租金。這群北漂的原住民們依賴著當年在原鄉文化習得的技能,在河岸邊種菜自己自足。另一方面在工作上這些原住民多數從事營造業等勞力密集的行業,也因此利用營造業習得的技能,並且隨手撿拾各種建材,自行造屋,寓居在都市的一角。
民國60年代在台灣經濟起飛的時候,一群由台灣東部與南部遷移到雙北地區討生活的原住民。圖為溪州部落就是時代下的產物。(資料照)
三鶯、溪州等部落都是當初時代下的產物,但隨著都市逐漸擴張到河岸,防洪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必須要面對搬遷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新北市政府前身的台北縣政府因此採行了安置計畫,將新店中正、三峽隆恩埔國宅用來岸置原三鶯及溪洲部落拆遷戶,而為換取民眾的支持,因此承諾可以永久安置。如果沒有這樣的承諾,恐怕拆遷無法順利進行。
三鶯部落2016年重建新家園「三峽原住民族生活文化園區」,為全國第一個都市型部落。(資料照)
隨著時代的遷移,安置在國宅的民眾本來以為可以一直承租,而依據民國100年版「新北市原住民出租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以市府列管有案之違建拆遷戶為優先出租對象,承租人得二年為一續約至死亡時終止,且無規定安置戶月收入條件,此一要點規範了承租人可以持續地承租,以服膺當初政府的諾言。
但新北市府110年修正「原住民住宅出租管理要點」,原有之安置方式被改變了,改為市府列冊之河海濱聚落拆遷戶租賃及續租期限合併得延長為12年,且更增加規範承租戶之月收入條件,以至於造成有多位安置戶無法繼續承租的狀況。
必須要注意的是,這個安置,政府並非無償而是依據該要點出租國宅給當初承諾的拆遷戶。市府單方面以要點方式更改租賃條件,對於原住民居住基本權利已有所侵害,從原本可居住至第一代原住民死亡,變成第一代原住民只能居住12年。
居住權保障為兩公約所保障之權利,歷來國際審查之時,國外專家鈞強調此一權利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當初國家與台北縣政府,為換取民眾的配合,採行此一安置措施,事實上,不接受安置計畫的居民,後來也都以其他方式進行原址重建。結果,反而相信政府安置計畫的居民,落得要老來搬家的地步。
信賴保護是法治國原則的基石,倘若新北市政府此例一開,則未來民眾對於政府的公信力勢必降低,新北市政府務必思考此一問題的後果,以求得最佳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