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 藍提案查郭智輝財產 立院擴權戰再起

◎ 陳力傑

據媒體報導,國民黨籍立委傅崐萁認為經濟部長郭智輝在任職前將19億元的崇越公司股票「提前」轉讓至兒子名下的公司,是試圖規避財產申報及國家監督,故將針對郭部長成立所謂的調查委員會。

立法院國民黨團質疑經濟部長郭智輝涉及不當財產移轉,提案成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並逕付二讀,全案在人數優勢下表決通過後交付協商。(資料照)立法院國民黨團質疑經濟部長郭智輝涉及不當財產移轉,提案成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並逕付二讀,全案在人數優勢下表決通過後交付協商。(資料照)

恐上演更生人及貪瀆嫌疑犯調查經長

先不說傅崐萁本人是法院認證「具內線交易前科的更生人」,若藍白聯手果真通過成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將會看到「更生人及貪瀆在審嫌疑犯在國會殿堂調查我國官員」的世界奇景。事實上,根據我國憲法,立法院根本沒有資格就財產申報問題成立調查委員會。

《釋字第585號解釋》已將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方式及範圍具體明文化,即「應與立院職權行使所涉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必要,且不得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而《釋字第729號解釋》亦針對所謂「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給出明確定義,即立法院的調查權行使必須和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法職權所設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之必要。除此之外,大法官也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強調雖然立法院擁有調查權,但尚不得侵害其他國家憲政獨立機關,例如監察院及各級法院行使職權。

立院無權對財產申報行使調查權

簡言之,大法官針對立院職權及調查權的規範可歸納如下:

1.立法院調查權為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而立法院的核心職權主要為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監督行政院施政等。

2.立院調查權必須與立院職權行使所涉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必要,且不得涉入其他機關職權之事務。

回到本次在野陣營欲針對經濟部長郭智輝成立調查委員會一事,根據我國現行法規與上述定義,財產申報問題是監察院的職權,且財產申報也非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故針對部長成立調查委員會幾乎違反了上述所有大法官強調的定義,沒有任何一項符合該調查委員會成立之正當性。

以傅崐萁(右)、黃國昌(左)為首的勢力從11月起就開始喊出要成立各式各樣的調查委員會,彷彿立院調查權是仙丹妙藥,只要冠上「對行政權的監督」的名義就可無限上綱、擴權。(資料照)以傅崐萁(右)、黃國昌(左)為首的勢力從11月起就開始喊出要成立各式各樣的調查委員會,彷彿立院調查權是仙丹妙藥,只要冠上「對行政權的監督」的名義就可無限上綱、擴權。(資料照)

換言之,很明顯可看出藍白陣營成立所謂的調查委員會只是藉端生事,企圖藉由此爭議再行國會擴權之實。即便現在憲法判決已經限縮了上半年的國會擴權條文,但如此大剌剌的擴權、濫權的行為還是這樣在立法院活生生的上演。

幸好,大法官針對此類違憲爭議亦有闡明救濟及協商的條款,即憲法機關可以主張反對並進行協商,若爭議協商未果,可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判決未出爐前立法院不得為調查權之行使。因此,若在野陣營真的要針對部長個人開第一槍,建議郭部長可循正常協商管道解決,如果在野黨仍決定恣意妄為,建議可否決此調查權之行使,並由立法院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再來看看立院是否又會被打臉一次。

事實上,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此次在野黨成立針對部會首長的所謂調查委員會,其本質就是年初「國會擴權」戰場的延續。雖然憲法法庭已對在野黨提出的擴權法案作出判決,但顯然以傅崐萁、黃國昌為首的勢力並未放棄,從11月起就開始喊出要成立各式各樣的調查委員會,彷彿立院調查權是仙丹妙藥,只要冠上「對行政權的監督」的名義就可無限上綱、擴權。遺憾的是,未來三年我們很有可能得面對這樣不斷企圖行使高度爭議調查權的立法院。

(作者為國會立委辦公室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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