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商
當政府官員執法不力受到外界指責時,往往為了解決目前困境「另立新法」,以解燃眉之急。「另立新法」確實是為了應對原有法律的不足,以及滿足現代社會需求和國際趨勢。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很多舊有的法律無法再適應新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通過立新法來解決新出現的問題,並且為未來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框架。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納保官迄今仍未能為納稅人提供好的服務,如今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欲解決萬年稅單之問題,恐也是無濟於事。(資料照)
如果官僚體制的惰性和習慣性不改,仍不敢跳脫舊思維的窠臼,恐怕白白浪費人民的納稅錢,養一些無效率的官僚。這可能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
傳統觀念:長期以來形成的官僚文化和行事方式很難改變。
風險迴避:官僚體系往往傾向於維持現狀,以避免潛在風險和責任。
制度束縛:現有的法規和制度可能限制了創新和變革的空間。
激勵機制: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來鼓勵官員提出和實施新思維和新方案。
當然,改變官僚思維並非易事,但透過推動體制改革、增加透明度和問責制,以及培養創新文化,或許能逐漸突破這種現象。
我國稅務救濟制度長年飽受批評,行政法院過度偏袒稅捐機關,人民勝訴率始終偏低,即使2017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這個困境仍然未見改善。所以再「另立新法」來解套。其實有很多專家學者包括退休的法官,他們深深有感立再多的法,如果執行者的思想偏執恐怕「另立新法」都是疊床架屋效果不彰,無法真正有效解決稅災冤案、解除人民的苦難,依然是淪為這些懂法的官員知法玩法、知法犯法的工具與手段。
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來解決萬年稅單之問題。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對此事提出他的看法:「這又以在行政法院增設稅務審查官,最該關注。惟此重要職位,若又來自於現有的稅徵人員,就難擺脫官官相護之指摘。惟依司法院所提的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卻規定稅審官的任用資格,須來自於現任或曾任國稅局及稅捐徵機關八或十年以上經歷者,除嚴重限縮取才之管道外,也必讓人有是否公正與客觀之質疑。故與其追逐難以讓人信服的稅審官,不如讓稅務訴訟,採由律師、會計師與法官共同審判之專家參審制度。」
我們已有前車之鑑《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納保官迄今仍未能為納稅人提供好的服務,如今《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的稅審官再重蹈覆轍,立再多的新法也是無濟於事,值得三思!
(作者為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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