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
根據報載與宣先生向媒體所做的目擊陳述,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2022年的一個會議中,忽然 拿起與會者璩美鳳女士的手,用自己的手指從對方手臂內側,自手肘一路撫摸到手腕,並發表評論:你的皮膚好好喔 !
資深媒體人璩美鳳指控柯文哲於去年總統大選期間對她伸「鹹豬手」性騷擾。(圖由璩美鳳提供)
請問:這是否是一種性騷擾?
首先要說明我國法上性騷擾有三種:第一種是交換式性騷擾,也就是要求對方順服自己的性需求,若對方拒絕自己就會遭到不利,或對方順服自己就能得到某些好處。
第二種是敵意環境性騷擾,也就是以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讓對方處於一個敵意、威脅或冒犯性的環境。
第三種則是意圖性騷擾他人,趁對方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前兩種是行政處罰,至於第三種、一種短暫、偷襲式的不當觸摸,則是刑事犯罪,得處行為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媒體報導、還有宣先生與璩女士的所言為真,則柯主席性騷擾防行為很有可能構成這第三種態樣,但問題是,手臂內側是否是法律上所說的:其他隱私部分?(其他例如摸頭、摸手、摸腳、摸肩膀也有一樣的問題)
依照目前我國司法實務的見解,何謂隱私部位,指的是非一般社交禮儀下所得碰觸的身體部分,也要看場合和雙方互動的狀況來做個案判斷。
一般在開會時很難想像會去把與會者的手抓起來,在手臂內側從手肘撫摸到手腕,這確實可能構成趁機觸摸罪。
但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是: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得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因此,本事件最大問題是超過告訴期間,璩女士已經喪失得告訴的權利。
在此也要呼籲大家:如果涉及刑事告訴,一定要盡早行使告訴權,勿讓權利睡著了!
(作者為行政院政務顧問、陽明交通大學教授)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林志潔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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