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
政黨法第26 條規定: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 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 , 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
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則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2022年來台並拜會立法院,統促黨總裁張安樂(中)在立法院外聚眾抗議。(記者陳志曲攝)
統促黨多年來多次聲明支持中國武力統一,鼓吹軍人叛變,煽動戰爭,多次涉入接受中國資金,來滲透台灣的國安案件,早已經構成政黨法的解散事由。
或許有人認為統促黨人數不多,影響不大,台灣是集會結社組黨自由的國家,就讓統促黨存在無妨,否則就算解散,來日也可改名換姓,重新再來組其他黨。
但我認為既然政黨法有明文規定,且聲請憲法法庭解散違法政黨,是內政部的職責,內政部當然應該行使職權,以正視聽,並且表達對捍衛民主憲政和台灣國家安全的決心。
統促黨多年來多次聲明支持中國武統,煽動戰爭,涉受中國資金滲透台灣國安案件,早已經構成政黨法的解散事由。圖為亂入大甲媽祖繞境。(資料照)
另外,據說統促黨主席要對內政部的聲請提〔訴願〕,這需要法律教學,訴願的標的,是行政機關做的〔行政處分〕,內政部無權自行做成解散政黨的行政處分,這是憲法法庭才能做的事,所以目前沒有行政處分存在,也沒有提訴願的可能。
望周知。
(作者為行政院政務顧問/陽明交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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