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
11月4日下午看到時代力量的王婉諭主席痛罵墮胎罪的預告修正,說自己看到令人崩潰的修法神經斷線。我也認識婉諭,她可能沒有完全了解本次修法的來龍去脈,在此容我來說明一下。
法務部這個預告修正可能因為沒說清楚,引發各界傻眼,婦女團體更是震驚。我下午五點時跟檢察司說,部內著實應該發新聞稿說明,否則以訛傳訛後面會更講不清楚。
法務部新聞稿。 (取自貼文)
這個修法其實是在現行墮胎罪尚未被廢除下,因應我國罰金刑一律調整級距的隨同修法,法務部並沒有打算嚴加處罰實施人工流產的婦女,這點一定要先澄清。
(按,法務部之前對罰金級距調整標準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10 萬元以下罰金;3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30 萬元以下罰金;5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50 萬元以下罰金;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70 萬元以下。)
這次修法,為了盡可能保障生育自主權,把現行法的〔宣傳墮胎罪〕刪除,並且將刑法現行構成要件中,婦女因疾病或有防止生命危險必要的人工流產行為,從〔有罪免刑〕,改成〔不罰〕,也就是母體健康的保護要優先,在保護母體狀況下所為的人工流產是無罪的。
我國的墮胎罪因為優生保健法給予了相對廣的阻卻違法事由,近年來,很少會有因墮胎行為而遭到起訴或處罰的案例,因此,其實優生保健法,才是許多基於宗教或信仰等理由的團體,大力主張要限縮使用範圍的法律。
本次只能說法務部的預告修正誤踩雷區,因應罰金刑級距的總體調整,跑去也一併提高墮胎罪的罰金刑,在預告修正的公告中,又沒有說明清楚,才引發爭議。
我的建議是:這樣根本現在已經很少使用的條文,罰金刑就不要再去動了。何況,很多尋求人工流產的婦女,可能就是在經濟或生活上有壓力而必須墮胎,雖然,依照優生保健法,影響懷孕婦女身心和生活,可以成為合法人工流產的理由,但若是已婚婦女而其配偶不同意,在現行法配偶同意權尚未廢除時,確實可能因為提高罰金,加重了對婦女的處罰,十分不當。
這個罰金提高的修改,完全可以等到之後衛福部要將優生保健法改名為生育保健法、並調整優生保健法內容時,再一起處理刑法墮胎罪的存廢即可。
希望這樣的說明,能對大家理解修法有幫助。
(作者為行政院政務顧問、陽明交通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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