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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 家族傳承規劃注意!擬制遺產課稅憲法法庭新判決

◎ 王永安

今年10月被動元件大廠董事長為家族傳承規劃申報轉讓持股,數年前光學鏡頭大廠董事長亦為家族傳承規劃同樣申報轉讓持股。近年來,家族傳承規劃議題不斷熱烈討論,為突破富不過三代之魔咒,各項財富管理規劃工具雨後春筍的出來,除了大家熟悉的保險、不動產、投資公司外,自104年公司法修訂後,高資產客戶逐漸採用「閉鎖型公司」規劃,將原本由自己或家族成員持有之上市櫃股票移轉改由閉鎖型公司所有,以利大股東家族股權集中,股權不易落入非家族成員手中。另外,「信託」在金管會推動信託2.0政策後,亦被運用為傳承工具之一。

憲法法庭日前做成判決後,高資產族群及協助規劃者,於當事人家族傳承規劃時,恐需納入新判決意旨,以避免其他繼承人權利受損打亂原先家族傳承規劃內容。(資料照)憲法法庭日前做成判決後,高資產族群及協助規劃者,於當事人家族傳承規劃時,恐需納入新判決意旨,以避免其他繼承人權利受損打亂原先家族傳承規劃內容。(資料照)

家族傳承目的除了在於家族成員、事業、財產等規劃傳承外,有一很重要部分就是規劃遺產稅。人於生存時,財產移轉會涉及贈與稅;但死亡後,財產即成為遺產,便會涉及遺產稅。雖計算遺產稅額時,可扣抵項目及金額比較多,但若生前未適時規劃,反而造成遺產分配上更多問題。

98年1月23日前遺產與贈與稅率最高為50%,等於財產移轉幾乎一半繳稅貢獻予國家,當時高資產客戶會透過專業人士於境外成立投資公司或辦理境外信託方式,減少稅賦上的負擔。後來遺產與贈與稅改成單一稅率10%,但又自106年5月12日(含)後,該稅率改依財產淨額按比率計算,最高為20%。因為該稅率已調降,故高資產客戶便開始在國內進行財產移轉規劃。

在規劃家族傳承方式,以信託為簡便方式之一。早期高資產客戶會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架構,將上一代財產透過信託贈與方式,規劃「長期性」於生前將財產透過信託方式移轉予下一代。然而在100年國稅局一紙函令,明訂信託稅賦計算方式後,此種規劃方式急速暫緩。但在高資產客群中,仍有家族傳承規劃之需,故該信託方式後續則依該函令所釋合法合宜的辦理。然透過信託方式,可能無法滿足高資產客戶規劃「短期性」財產移轉,為達到此規劃,則依遺贈法規定,配偶互相間贈與免稅、贈與人每年贈與免稅額(今年244萬)直接將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等,以減少死後遺產計算金額,進而減少遺產稅繳納及遺產分配困擾。

但在113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基於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意旨,爾後高資產客戶及其協助規劃專業人士,於當事人家族傳承規劃時,恐需納入新判決意旨,以避免其他繼承人權利受損,而打亂原先家族傳承規劃內容。

(作者為銀行信託管理人員退休、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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