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必要時」?對京華城建案「勒令停工」

京華城建案是否停工?台北市政府於日前函詢北院,經北院函復「請貴府自行依職權卓處」等語。(資料照)京華城建案是否停工?台北市政府於日前函詢北院,經北院函復「請貴府自行依職權卓處」等語。(資料照)

◎ 莊宇森

台北地檢署(檢察機關)就京華城案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台北地院(司法機關)裁准,但關於京華城建案是否停工?台北市政府(行政機關)於日前函詢北院,經台北地院函復「請貴府自行依職權卓處」等語,顯然已經將球丟回給北市府。就此,副市長李四川於十月十一日發文稱:「檢察官給我們的公文,認為應該要按照六十六年跟六十七年的函釋,先予不可施工勘驗,那後續就看這個訴訟案怎麼走」。

觀諸李四川的說法,認為北市府對京華城建案最多只能「不予施工勘驗」,沒有一條法令可據以馬上停工,這個說法在《建築法》上並無太大問題。因為在北市府「不予施工勘驗」後,如果京華城建案繼續施工,北市府就可以依照《建築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於「必要時」對京華城建案「勒令停工」。因此,北市府的「不予施工勘驗」,應該算是對京華城建案「勒令停工」的「前階段程序」。

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然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過輕,根本是九牛一毛而起不了作用;重點在於該法條所稱「必要時」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什麼是「必要時」?全憑北市府的判斷,然北市府如何判斷,猶未可知。

現階段北市政府對京華城建案先「不予施工勘驗」,踐行對其「勒令停工」的「前階段程序」,尚稱合於「正當法律程序」。但從北市府發函詢問臺北地院是否可以勒令停工,就可以看出蔣萬安市長有甩鍋給司法機關的意圖。畢竟京華城建案如經「不予施工勘驗」,就不可能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按時申報勘驗」,如果京華城建案仍然繼續施工,當屬所稱「必要時」的情形,北市府就可以「勒令停工」。

在台北地院函復後,蔣萬安與李四川口徑一致,稱「現在我們就是依法不予施工勘驗,如果他未報勘驗繼續施工,就會依照建築法第八十七條,依法勒令停工」。是以,京華城建案既經「不予施工勘驗」,就不可能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如仍繼續施工,就是所稱「必要時」的情形,且看北市府到時候是否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對京華城建案「勒令停工」!

(作者為公會法律顧問)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
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