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朱國榮潛逃,法網疏漏誰之責?

◎鄭書堯

近日朱國榮潛逃案震驚社會,此事件不僅凸顯了台灣司法追緝能力的不足,更暴露了相關法令在限制出境及國內跨單位的合作缺失,最終仍讓朱國榮成功偷渡出境,這不僅重創司法威信,更讓社會大眾對公權力產生質疑,筆者試從台灣法令探討、組織職掌比較等面向,深入分析此事件所帶來的警示。

一、限制出境機制的漏洞

朱國榮案中,被告利用偽造護照、遊艇偷渡等方式成功潛逃,暴露出台灣限制出境機制上的漏洞。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有規定限制出境(第93條之2第1項),但其執行仰賴政府部門各相關單位間的資訊共享與合作。然而,從本案可見,相關單位間的資訊傳遞與協調並未有效運作,法務部就其所犯之罪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但就其內部系統輸登或公文傳遞上往往不即,導致被告得以鑽法律漏洞,逃避處分。

朱國榮案中,被告利用偽造護照、遊艇偷渡等方式成功潛逃,暴露出台灣限制出境機制上的漏洞。圖為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資料照)朱國榮案中,被告利用偽造護照、遊艇偷渡等方式成功潛逃,暴露出台灣限制出境機制上的漏洞。圖為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資料照)

二、加重幫助犯刑責

現行法令對於限制出境對象的管控,以及對協助逃亡者的處罰力度,似仍有不足之處。朱案中,多名被告明知朱國榮受限制出境處分,仍積極協助其逃亡,其行為的嚴重性與對社會的危害性,值得重新檢討相關法規的修訂,以強化嚇阻效果。例如,可以考慮提高協助逃亡者的刑責(幫助犯),並針對資訊不透明、協調不力等問題,建立更完善的監督機制。

三、移民署與海巡署責任劃分與合作困境

在查處限制出境方面,《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賦予移民署負責入出國證照查驗、許可及調查等職權;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則規範海巡署負責海上執法,防制走私、偷渡等不法行為。兩者職掌雖有區隔,但實際執行上需要密切合作。

移民署主要負責陸地上的查驗與管控,掌握限制出境名單,其檢查範圍,多為機場或港口固定地點;海巡署則負責海上的查緝,防止非法出境,檢查地點,除遍布全國既有商漁港外,另包含全台海域及岸際!只要非從機場與商港港口逃亡出境都算海巡防守範圍?

四、開放海洋保留限制

朱國榮案中,海巡署在遊艇漁港的監控與查緝,雖未能有效阻止被告的出境行為,但就其行為檢視現行法規,海巡署應並無重大疏失,該案朱男利用躲藏遊艇非法出境,係因近年來,我國推動開放海洋政策,鼓勵國人親近海洋,故而,在遊艇檢查上如未涉及入出境者,遊艇活動均採取報備制,另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程序及特許之辦法,再由相關主管機關定之(船舶法第70條第3項、第4項,船舶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換言之,朱國榮潛逃案的發生,是對台灣司法及執法體系的一記警鐘。唯有透過法令的完善、組織間的有效合作及執法能力的提升,才能有效堵住犯罪漏洞。有關內陸犯罪,也不都是警政署之責,何況海域如此遼闊,僅靠海巡一己之力,是否能夠?應該有更明確的事務劃分,期盼政府能夠統合資源提升海域量能並積極回應社會的關切,提出更有效率的解決方案。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博士生、海洋實務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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