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維護代理教師權益 職場霸凌怎解?

◎黃崇銘

在校園裡,代理教師因有聘期限制,經常是做一年盼一年,縱使服務成績優良,想要免經甄選獲得再聘的機會,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更別說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的老師,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參與甄選。由於生殺大權掌握在別人手裡,代理教師永遠是最弱勢的一群。

2021年,嘉義市發生陳姓代理教師遭校長霸凌後不幸輕生的事件,監察院於今年6月通過糾正該市政府及學校。

查閱調查報告可知,該名校長的不當行為是否具備「持續性」與「重複性」,成為是否構成「職場霸凌」的關鍵。或許是因為早期將學生霸凌行為入法時,同步引進上述要件,以致各領域廣泛採用「霸凌」一詞時,其定義反而產生問題。

其實,如報告中所援引闡明的國際勞工公約,係以「暴力」與「騷擾」稱之,又報告中所確認的「權力濫用」行為,在日本,則可能近似於「權力騷擾」。

哪些行為可透過「職場霸凌」防治機制處理?

因此,我們似無須拘泥於特定詞彙,應該關切的是,哪些行為類型是我們欲透過「職場霸凌」防治機制處理的?如果將該等未具要件的行為,排除於「職場霸凌」,是否還有其他可資處理的機制?如認「職場霸凌」防治機制已然相對完備,是否有需要將「職場霸凌」限縮解釋,反而陷入無法周妥處理的窘境?

今年5月,教育部亦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資料照)今年5月,教育部亦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資料照)

於法規範體系下,各機關學校已定有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今年5月,教育部亦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法制已日趨周延,為維護各該當事人權益,有賴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周知。

(作者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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