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崇銘
日前,監察院就去年5月外籍生於實習工讀工廠,不幸發生工安意外致死的事件,針對教育部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公告糾正。
據該院調查,教育部自106年即著手研議《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但7年光陰已過,迄今未能完成立法。有鑑於開設校外實習課程的學校及參與學生已有相當數量,淪落廉價學工的風險與陷阱,已不再只與「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的外籍生有關,你我的孩子都有可能是下一位潛在的受害者,盡速完成專法的制定,可說是亟待社會大眾共同面對,並督促政府正視的急迫課題。
監察院指出,教育部相關評量措施,無法確實反映實習機構有關法令遵循程度及場所安全狀況。固然,校外實習機構的選擇、推薦,與教育部所實施的實習課程績效評量,理應與職場安全相連結,但當前機制,僅是由教育部將責任轉嫁於大學,使其一手包辦「篩選及評估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作契約」、「實地輔導訪視」及「處理學生實習爭議」,不得不讓人疑惑,以實施教學為主要目的的學校,是否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專業人力,足以因應上述作業的要求?
監察院指出,教育部相關評量措施,無法確實反映實習機構有關法令遵循程度及場所安全狀況。(資料照)
誠如勞動部職安署所為解釋,實習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即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勞工,受到本法的保障,縱未領有薪酬,而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實際從事勞動,也是比照適用本法規定。因此,對於降低職安風險,筆者認為勞政單位自當其責,應以其專業與公權力,協助學校執行上述作業。藉由強化教育、勞政單位橫向協調與合作,並搭配專法明定處罰及改善機制,才能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作者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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