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逸南
近日媒體報導「鄭文燦案」時,傳播了「似是而非」的說法「行賄者被押,為什麼收賄者沒押?」如此在真相未明之前,就評斷是非,有欠公道。如果不幸是「冤案」的發生,那麼人權時代裡,我們強調「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與保障,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要如何看待呢?
海基會前董事長、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桃園地院昨天重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資料照)
查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案」,2006年發生的「南科減振案」均為檢察官濫權追訴的實例,應該檢討改進。在民主法治時代,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現真實、主持正義,檢察官一旦起訴,即應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定罪,而不需要檢察官濫權追訴、起訴,造成侵害人權的冤案。
又查2023年12月出版《楊梅壢間,民主轉型的足音》,冤案受害者之一,黃仁安董事長在「出版序」的結語指出,特別也在此呼籲,目前台灣面對司法改革的重要與迫切性。就以本書觸及的年代(按即民國七十九年)為例,即使所謂的威權時代結束,迎向總統民選、政黨正常輪替的民主體制,但過去威權時代所訂定施行的不正當、甚至違憲的法律,卻仍潛藏在我們所稱的「法治社會」中。
又指出,若沒有從源頭將過往的威權思想觀念和意識形態等遺毒從法制體系中摘除進行修法而談「法治」,維持著「惡法亦法」的狀態,不僅會傷害人權,甚至危害到真法治的落實,但這也是最困難的一環。所以我們還需要繼續加油,為達到能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真法治來努力。
平心而論,依現行的司法實務,遭檢察官濫行追訴的被告,在經長期訴訟的折磨後,好不容易獲得無罪確定,本來可以對追訴者究責,但由於司法實務認為,這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而無具體的被害人存在,受冤屈的被告竟然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導致追究檢察官的責任困難重重,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之規定也形同具文,希望新立委們正視此問題。尤其更要體會「人言可畏」與「人權可貴」的真諦。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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