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民
某立委一直要求官員了解含台積電在內的園區公司損失狀況。但半導體公司營業秘密不只限於電路設計,製程步驟等資訊,還包含銷售或是經營的資訊,例如客戶資訊或者產能資訊。圖為南科。(資料照,南科管理局提供)
某立法委員在國會質詢官員關於在地震後科技園區損失概況,根據立法院的逐字稿,該立委一直要求官員了解含台積電在內的園區公司損失狀況,雖經官員解釋,硬體的直接損失容易估算,但是機台停工的損失屬於各公司機敏資料,但被該立委打斷,其仍堅持要求下班前提供關於包含機台停工的機敏資訊損失資料。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半導體公司營業秘密不只限於電路設計等
由第二條前段可知,所謂的半導體公司營業秘密不只限於電路設計,製程步驟等資訊,還包含銷售或是經營的資訊,例如客戶資訊或者產能資訊。機台因地震停工的損失,就是屬於半導體公司經營的資訊。
因為如果被競爭對手知道公司因停工的損失,競爭對手就知道受災公司的最近的產能狀況,而產能狀況被公開資訊的越多,對受災公司更不利。隨便舉例,如果某半導體公司被立委要求揭露共損失1萬片晶圓,競爭對手就可以知道受災公司最近一定很難跟客戶交貨,不管是趁此時漲價發災難財,或是大打價格戰加速讓受災公司掉訂單,都是受災公司的惡夢,也是受災公司股東的噩夢。
競爭對手可從受災 得悉最近產能狀況
而第二條下半規定的條件,基本上所有台灣的半導體公司都已經符合其要件,半導體有其經濟價值外,最重要的是,就筆者所見幾乎所有半導體公司都管制外來訪客手機的鏡頭,就已經表明半導體公司對其內部所有資訊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除非有半導體公司自行揭露的資訊,如在股東會或是法說會等公司主辦場合所揭露的資訊,其他沒有公布的幾乎就可全視為營業秘密。
上述最近的案例就可以說明最近所謂的「國會改革」要求人民團體有回答立法院質詢的義務有多麼不合理,連私人私營團體的商業策略在跟大眾利益完全無關的前提下,只要立委大人喜歡知道就得必須揭露,半導體最近讓台灣在國際上發光發熱,我們不一定相信這些整天往中國競爭對手跑的立委探詢這些商業秘密是別有居心,但確實已經造成半導體業者和投資的股東深層憂慮。
(作者為科技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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