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談立法委員行為的自律與他律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6月2日A3版「藍營:立法委員行為法 已要求利益迴避」報導指出,立法院院會上週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主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面對立委權力變大,如何做到利益迴避,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已有嚴格要求立委要利益迴避,立委行使調閱權時必須要遵守相關規範。

又指出,吳宗憲表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廿條明定,立委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也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10條第1款: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這些都有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有關吳宗憲立委之說法,顯有曲解法律及欺騙人民之嫌。查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9~24條有關「利益之迴避」如有發生違反之情事,沒有罰則之規定。且該法第20條規定: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左)。(資料照)

前述所稱「前條」(按即第19條)之規定: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查該條有關「其關係人」欠缺法律明確性,該法已施行25年(1999~2024年),為何不加以修正使其明確化呢?

又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第16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第10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第二項略)。有關該法第10條第1項之違反,也沒有罰則之規定。

我們發現,有關立法委員行為的自律與他律,未能跟上時代需要來加以配合,且前述該法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均與最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規定有關國會調查權之行使,國會對人民開罰單等毫無相關,也是一項事實,人民千萬不要被政客立委們給騙了。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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